四、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實行何種政黨制度是由國家性質、國情、國家利益和社會發展要求所決定的。中國的政黨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兩黨或多黨競爭制,也有別于一些國家實行的一黨制,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一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長期實踐中確立和發展起來的,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風雨同舟、團結奮斗的成果,是當代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中國目前共有九個政黨。除中國共產黨外,還有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1948年成立)、中國民主同盟(1941年成立)、中國民主建國會(1945年成立)、中國民主促進會(1945年成立)、中國農工民主黨(1930年成立)、中國致公黨(1925年成立)、九三學社(1945年成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47年成立)。由于這些政黨大都成立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1937—1945年)和解放戰爭(1946—1949年)時期,是在爭取實現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的斗爭中建立的,因此被稱為“民主黨派”。在當今中國,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愛國者的政治聯盟。無黨派人士也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無黨派人士是指沒有參加任何黨派、對社會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人士,其主體是知識分子。
中國政黨制度的顯著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中國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各民主黨派是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的親密友黨和參政黨,而不是反對黨或在野黨。各民主黨派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在中國,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有著共同的奮斗目標。中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中國的國情和國家性質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多黨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證。同時,這種領導又不是簡單的包辦,而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都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也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設若干界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在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的地方,均可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該地方的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人民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開展工作,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統一和團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和各級政府就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在人民政協進行協商,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這是中國共產黨和各級政府實現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的重要環節。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斷增強,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政治協商逐步制度化和規范化。中共中央在作出重大決策之前,一般都邀請民主黨派主要領導人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召開民主協商會、小范圍談心會、座談會,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共商國是。除會議協商外,民主黨派中央可向中共中央提出書面建議。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中共中央委員會的重要文件;憲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議;國家領導人的建議人選;關于推進改革開放的重要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關系國家全局的一些重大問題;通報重要文件和重要情況并聽取意見,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黨派協商的重要問題等。在2003年和2004年兩年時間里,中共領導人親自或委托有關部門召開的各種協商會、座談會、通報會等共有36次,其中由中共中央總書記主持的有13次。
——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在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專門委員會中,均占適當比例。通過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的活動,他們反映民意,參與國家重大決策,制定法律,監督政府。2003年換屆后,他們中有17.6萬人擔任全國各級人大代表。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7人,全國人大常委50人;省級人大常委會副主任41人,省級人大常委462人;市級人大常委會副主任352人,市級人大常委2084人。
——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擔任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的領導職務。截至2004年底,共有3.2萬多人在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其中,有19人擔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領導職務;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有非中共黨員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27人;全國397個市(州、盟、區)人民政府中有354人擔任副市(州、盟、區)長;有19人擔任省級法院副院長和檢察院副檢察長,有87人擔任地市級法院副院長和檢察院副檢察長。他們與中國共產黨干部互相支持,在國家機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發揮重要作用。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通過參加人民政協,發表意見,提出提案和建議案,開展參政議政工作。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在各級政協委員、常委和領導人中有較大比例。2003年換屆后,他們中有33.7萬多人擔任全國各級政協委員。十屆全國政協委員中,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占60.1%,政協常委中占65.2%,副主席24人中占13人。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通過多渠道、多形式對執政黨的工作實行民主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中國共產黨和政府重要方針政策的制定和貫徹執行情況;中國共產黨組織及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況。近年來,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通過聘請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擔任特約人員,吸收和組織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檢查、其他專項檢查和執法監督工作,使民主監督的渠道進一步拓寬,監督工作不斷加強。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積極參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為推動祖國統一大業和社會全面進步不斷建言獻策。1989年以來,各民主黨派中央圍繞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以及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進行考察調研,特別是圍繞經濟建設、和平統一兩大任務,先后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提出重大建議近180項,地方組織提出各項建議提案8萬多件,其中許多都被采納。民主黨派各級地方組織共提供咨詢服務項目4萬多個,興辦各級各類學校1000余所,培訓各級各類專業人才約300萬人次。
2005年2月,中國共產黨頒發《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在總結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歷史經驗和成功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原則、內容、方式、程序等,為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制度指明了方向。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政治優勢在于:既能實現廣泛的民主參與,集中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進執政黨和各級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又能實現集中統一,統籌兼顧各方面群眾的利益要求;既能避免一黨執政缺乏監督的弊端,又可避免多黨紛爭、互相傾軋造成的政治混亂和社會不安定團結。
五、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迄今為止,通過識別并由中央政府確認的民族有56個。其中,漢族人口最多,其他55個民族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少數民族人口為10643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8.41%。
世界上的多民族國家在處理民族問題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中國采用的是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區域自治。中國采用民族區域自治的辦法解決民族問題,是根據本國的歷史發展、文化特點、民族關系和民族分布等具體情況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發展要求。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區域自治及其實施作出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已經解放的中國蒙古族聚居地區就建立了中國第一個省級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政府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區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8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目前,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在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1%。同時,中國還在相當于鄉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173個民族鄉,作為民族自治地方的補充形式。11個因人口較少且聚居區域較小而沒有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中,有9個建有民族鄉。
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它們在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擁有自治權。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中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則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其他組成人員中,依法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數民族干部。目前,全國少數民族干部總數達290多萬人。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133個,單行條例418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有68件。三是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目前,中國有22個少數民族使用28種本民族文字。2003年,用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的圖書有4787種,印數5034萬冊;雜志205種,印數781萬冊;報刊88種,印數13130萬份。目前,蒙古、藏、維吾爾、朝鮮、彝等少數民族文字已有編碼字符集、字型、鍵盤的國家標準,文字軟件已實現Windows系統上的運行和激光照排。四是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截至2004年底,西藏自治區共有1700多處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約4.6萬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共有清真寺約2.39萬座,教職人員約2.7萬人。此外,民族自治地方還有權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自主安排、管理和發展本地方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管理地方財政,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
國家通過各種措施幫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主要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擺到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優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重視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采取特殊措施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教育和科技事業,加大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增加對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事業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擴大對外開放,組織發達地區與民族自治地方開展對口支援,照顧少數民族特殊的生產生活需要,等等。中國政府于2000年開始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到2004年底,陸續開工60多個重點工程,投資總規模達8500多億元,涉及交通、能源、教育、衛生、環保等多方面。全國5個自治區、27個自治州以及120個自治縣中的83個自治縣被納入西部大開發范圍。國家制定的“八七扶貧攻堅計劃”、“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以及組織實施的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和西部地區對口支援行動、“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天然林保護工程”、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等,都將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作為重要內容。國家對西藏的發展給予特殊安排。1994—2001年,中央政府在西藏直接投資39億元人民幣,建設了30項工程。第十個五年計劃(2001—2005年)期間,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資312億元人民幣,建設117個項目。
在國家和發達地區的大力幫助和支援下,民族自治地方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保持了經濟發展、政治穩定、社會進步、民族和睦的良好局面。1994—2003年,中國民族自治地方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速為9.87%,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近1個百分點。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相當于全國人均的63.5%,2003年上升至66.3%。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完成地方財政收入674億元人民幣,比1994年增加了2.3倍。同年,西藏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6871元人民幣,相當于全國人均的75.5%;新疆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9700元人民幣,相當于全國人均的106.6%。 由于成功地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國少數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務,民主地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保證了中國各民族不論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權利,共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幫助、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和諧民族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