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
第九條 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是指,稅務機關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報送其支付收入的個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個人收入和扣繳稅款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并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為后續實施動態管理打下基礎的一項制度。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督促扣繳義務人按規定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查核實。對《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沒有按每一個人逐欄逐項填寫的,或者填寫內容不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扣繳義務人重新填報。已實行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將《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填寫實際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的情況;《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填寫支付了應稅收入,但未達到納稅標準的納稅人的情況。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將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支付個人收入情況與其同期財務報表交叉比對,發現不符的,應要求其說明情況,并依法查實處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其內容包括:扣繳義務人編碼、扣繳義務人名稱、稅務(注冊)登記證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行業、經濟類型、單位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姓名及聯系電話、稅務登記機關、登記證照類型、發照日期、主管稅務機關、應納稅所得額(按所得項目歸類匯總)、免稅收入、應納稅額(按所得項目歸類匯總)、納稅人數、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減免稅額、滯納金、罰款、完稅憑證號等。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檔案的內容來源于: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情況。
(二)《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
(三)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四)社會公共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
(五)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情況和處罰記錄。
(六)稅務機關掌握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
第十五條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是指,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依法律、行政法規所提出的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收入、納稅信息進行交叉比對、核查的一項制度。
第十六條 對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的,稅務機關應要求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時,應對申報的時限、應稅項目、適用稅率、稅款計算及相關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初步審核,發現有誤的,應及時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修正申報。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對雙向申報的內容進行交叉比對和評估分析,從中發現問題并及時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