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7日電 中央軍委近日向全軍頒發《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共三十條。在處分條件和量紀標準的設置上充分體現軍隊遵守黨的紀律的特殊要求,突出了維護政治紀律。明確規定,對反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參加危害國家、軍隊安全活動的,一律開除黨籍。對擅自成立軍隊條令條例規定以外的團體、組織,參與宗教、迷信活動,編造或者傳播、私藏有嚴重政治問題的信息,組織、參與或者支持社會上的游行、示威、靜坐、請愿、串聯上訪活動的行為,堅決予以嚴懲。
補充規定》明確,在征兵工作中失職、瀆職,接送不合格兵員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在征兵工作中收受錢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補充規定》明確,違抗或者消極執行上級命令、指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在執行作戰、搶險救災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中,違抗或者消極執行上級命令、指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此外,違反財經紀律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