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5日電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經國務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部際聯席會議研究,衛生部和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
一、認真總結經驗,規范試點方案。2005年下半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協調小組要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好經驗、好做法,針對試點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試點方案,規范運作機制,在本省(區、市)范圍內形成2~3種可供推廣的試點模式,為今后穩步擴大試點打好基礎。
二、深入開展對現有試點的檢查評估工作。從2005年8月起,各省(區、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協調小組要組織對試點情況開展檢查評估,形成自查報告(所用數據截止6月底),9月10日前報衛生部、財政部。8月~9月,國務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部分省(區、市)進行督導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民參合率是否保持基本穩定、農民繳費管理是否規范、各級財政補助是否按規定到位、基金管理和運行是否規范、基金使用是否合理、經辦機構是否健全、醫療服務費用是否有效控制、農民醫療負擔是否有所減輕等。對檢查評估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組織整改。
三、堅持試點標準,確定試點范圍。經過檢查評估,對籌資、管理、使用等方面沒有重大問題的省(區、市),可按照每個市(地)增加2個試點縣(市)的上限標準,確定2006年試點范圍,并可在不突破總試點縣數的前提下調劑安排。海南省和重慶市根據本省(市)實際,按照合作醫療覆蓋40%的縣(市、區),作為擴大試點的上限。東部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可適當加快試點速度。
各省(區、市)在確定試點縣(市)時,要繼續堅持有關試點縣(市)的標準: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視,主動提出申請;二是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積極性較高,農村基層組織比較健全;三是地方各級財政能夠保證補助經費,并及時、足額到位;四是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能力較強,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管理比較完善;五是鄉鎮衛生院上劃縣級管理,改革到位;六是醫療救助制度同步建立;七是保證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編制、人員、經費,購置計算機等必要辦公設備。
上述條件應作為新增試點縣的必備條件,暫不具備條件的縣(市)可先不急于開展試點。各省(區、市)要將確定的新增試點縣(市)名單,于今年10月底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做好2006年擴大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從現在起,各省(區、市)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04]56號)等文件的規定,著手做好2006年擴大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健全機構、基線調查、設計方案、宣傳動員、籌集資金等。
已經開展試點的縣也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制度,積極籌集下一年資金,保證新增試點縣與原有試點縣同步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啟動運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