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稿件沒有被監督方簽字的閱稿單,不能見報”——這是南京宣傳部門近日下發的《新聞單位輿論監督稿件審核辦法(試行)》中出現的內容,依據該《辦法》,記者提交輿論監督稿件時,必須同時提交被監督方簽字的閱稿單,否則擅自簽發,一律作為重大差錯處理,扣罰當事記者、編輯、主任的當月獎金……(《南方周末》8月4日)
雖然,我們注意到,“為杜絕虛假新聞”“避免報道失實”是南京有關部門在上述規定前冠以的前提,但是,對這種“批評稿件沒有被監督方簽字的閱稿單,不能見報”的所謂“輿論監督”審核辦法,筆者還是感到驚詫莫名——這是在“輿論監督”呢,還是“監督輿論”?
“不經作案人同意,不得偵察、起訴”,“小偷不許可,不得制止行竊”——許多網友用這樣的比擬表達了自己的看法,當然,這種言辭不無偏激偏頗之處,但這種類比、引申與上述所謂“批評稿未經被批評者簽字,不得見報”規定在內在邏輯思路上又是相通的。
什么是輿論監督?簡單說無非就是,人民或公眾通過新聞媒體對各種發生在社會上尤其權力者身上的不良乃至丑惡違法現象進行批評、揭露的活動。既然如此,那么,預先必須經過被監督者同意、被監督者先行“監督”了的監督,還能算是監督,還能保證其應有批評品質和力度嗎?所謂“尖銳是批評的本色”,“權力者天然有濫用權力、不愿接受監督的沖動”。
無數富有成效的輿論監督的經驗教訓表明,不受被監督者影響、干擾,是保證輿論監督質量的基本前提,否則,一團和氣,打招呼在前、商量通融于后,那只能是輿論表揚而不可能是什么輿論監督。尤其在時下社會法制尚不健全、權大于法普遍存在的輿論環境下,不打招呼、暗中進行的輿論監督尚且阻力重重,如果再加以必須經被監督者知情、許可的條件限制,那無異于變相取消輿論監督,讓監督者自廢武功!
當然,筆者也贊同“杜絕虛假新聞”“避免報道失實”對于輿論監督的重要性,但是,要保證監督的真實,就一定以被監督者的事先知情為前提嗎?難道更深入細致地采訪、調查、核實,不是保證新聞真實性的更有力手段嗎?再者,基于“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子的法官”的自然正義原則,在監督事件還未經真正的監督者——社會公眾——知曉之前,就先讓被監督的利害當事人裁斷監督稿件,監督應有的程序公正還如何保證?媒體是否會由此將代公眾行使的監督權,異化為尋租的工具?
此外,“要給對方話語權,說話的機會”,也是有關部門在強調監督稿所以必須通過被監督者審查時列舉的一條理由。在我看來,這種說法同樣似是而非。被監督者當然應該“有說話的機會”,但把這種“機會”放在私下、見報之前是最好的選擇嗎?那豈不成了“私論”而非“輿論”了?——為什么不能像監督本身一樣也公開進行呢?所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真理愈辯愈明”,如果被監督者真認為自己真理在握,被監督是委屈的,那又何必擔心公開的反批評,非得在曝光前私下處理?再說,往往是權勢者的被監督者,何嘗少過“話語權”,竟勞駕南京有關部門如此呵護關懷備至?
不久前,中央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等文件,明確提出,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監督,敢于監督,“基層單位不得封鎖消息、隱瞞事實、干涉輿論監督,不得以行賄、說情等手段對輿論監督進行干預”——顯然,南京有關部門的上述做法,不僅有違輿論監督的一般規律,和上述中央精神也是多有出入、不相符合的。因此,這種以“輿論監督”之名行“監督輿論”之實的做法,還是趁早“打住”的好。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作者: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