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干部隊伍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省委組織部出臺的《關于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報告制度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中強調,今后領導干部本人婚姻狀況發生變化,要及時上報。同時配套下發的系列規定,從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監督、加強對領導干部日常管理監督等重要環節作出了硬規定。
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監督
《關于切實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十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領導班子職數沒有空缺而啟動干部任用程序的,一律無效;沒有經民主推薦產生的人選,一律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對群眾舉報考察對象的問題未查清之前,一律不得作為擬任人選;對未征求紀檢監察機關黨風廉政意見的干部,一律不得上會討論;對擬提拔的干部,在提交黨委(黨組)會討論決定前,須按規定書面征求紀檢監察機關關于黨風廉政情況的意見;對未經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一律無效;對應報告而沒有報告上級組織部門審批的干部任免事項,一律無效;凡新提拔干部未按有關規定進行任前公示的,一律不得任用;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搞非組織活動的,一律取消任職資格;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履行程序的有關情況,一律如實記錄;對違反選人用人規定的行為,一律嚴肅查處。
《十條規定》要求,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對未經批準超職數配備干部、違反規定提高干部職級待遇、擅自設立機構和提高機構規格的,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對群眾反映擬提拔干部線索清晰、情節嚴重的問題,要結合考察工作對反映問題進行調查了解,必要時要進行專項考察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破格提拔、提拔領導干部親屬等應報上級組織部門審批的干部提拔事項,未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報批的不得任用;對采取宴請、送錢送物等手段拉票賄選、“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要嚴肅查處,已列入考察對象的要及時取消,已經提拔的要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且三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一、停職免職
《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停職免職暫行辦法》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因涉嫌違紀,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或因涉嫌違法,被檢察機關立案偵察,或者采取強制措施,需要停職的應當停職。案件審理完畢后,不影響任職的,應當及時恢復其職務。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的;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需要免職的;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者行政記大過處分、不宜擔任現職的;對發生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或者對突發性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不宜擔任現職的。
二、誡勉
《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誡勉暫行辦法》規定:對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履行職責、工作作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問題的領導干部,應及時進行警示告誡,誡勉分為誡勉談話和書面誡勉兩種形式。
對于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決定以及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力,造成一定不良后果;作風不實,脫離群眾,或者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不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道德品質等方面的反映較多,或者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不嚴;經濟責任審計發現有需要提醒、告誡、糾正等問題的領導干部應當予以誡勉。對領導干部書面誡勉,實行6個月誡勉期;對延長期滿仍未改正的,應予以免職。領導干部在誡勉期不得提拔和交流調整。
三、函詢
函詢是組織(人事)部門針對群眾反映領導干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書面向被反映領導干部了解情況的一種方式。《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函詢辦法》規定了函詢流程:組織(人事)部門針對群眾反映的情況,作出對領導干部進行函詢的決定;向領導干部發出函詢通知;領導干部接受組織函詢,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說明,不得隱瞞、編造事實,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有關工作人員對反映人、函詢對象、函詢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對泄露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個人重大事項要報告
《補充規定》要求,領導干部除按中央《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明確的范圍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外,要著重向所在地方或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報告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本人及配偶、子女繼承大額遺產、接受大額捐贈、大額中獎等情況;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情況;本人婚姻變化情況等個人重大事項。同時,還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補充規定》還要求,組織(人事)部門除受理、上報領導干部報告的個人重要事項外,還要密切關注并及時上報包括領導干部出現嚴重病情、傷情、去世、失蹤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學歷學位變化情況,領導干部被立案審查、“雙規”和重大獎懲情況,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休假、出國(境)情況等涉及領導干部的重要動態、突發事件。緊急、重大情況要在24小時內上報。(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張慶臺 龔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