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0日電 今日出版的《檢察日報》報道稱,在6月19日結束的全國金融犯罪與金融刑法理論研討會上,有學者提出,在貪官外逃的情況下,可采用缺席審判的方式對其定罪量刑,這有利于追回在訴訟中外逃貪官攜至境外的贓款。
報道稱,支持缺席審判的學者則認為,只要做到以下幾點即可解決可能對被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的問題:一是在開庭之前的法定時間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并要求其轉送、轉告出逃的被告人,或者出逃被告人所在的國家接受了中國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向被告人協助送達了中國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和中國法院的有關通知;二是允許被告人、被告人的配偶或其他近親屬聘請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三是在缺席審判的任何階段,只要被告人歸案,他就可以對已經進行的審判表示不服從而使審判在其在場的情況下重新進行;四是缺席審判判決作出后被告人歸案并對判決表示不服的,原審判即被推翻,被告人有權出庭接受新的審判。
近年來,貪官攜巨額贓款外逃事件頻發,而其中金融部門是貪官外逃事件的重災區。面對貪官外逃帶來的巨額贓款流失境外的現實,中國現行訴訟制度束手無策。
該報此前曾報道稱,1998年以來,中國已經先后成功地從30多個國家和地區將230多名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緝捕歸案。報道還援引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張耕的話說,2004年中國共抓獲外逃的貪官6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