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2日),監察部會同江西省人民政府、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林業局,對在廬山風景名勝區內違規建造別墅問題作出了嚴肅處理。至此,從去年9月開始鬧得沸沸揚揚的廬山亂建別墅事件終于有了權威的聲音。
這個處理結果雖然比人們期望的來得晚些,但總算沒有落入雖承認違法卻又以“下不為例”收場的俗套中。
監察部有關負責同志指出,廬山發生的違規建造別墅問題,是一起廬山有關單位非法轉讓土地,一些業主違法違規購買土地使用權、建造別墅,廬山區有關部門越權審批,當地政府嚴重失察的違紀違法案件,它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破壞了廬山風景名勝區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
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不許這么做,違法行為為什么還能得逞呢?
沒把法律放在眼里
這些違規的私人別墅位于廬山的蓮花洞景區附近。蓮花洞景區,坐落在廬山腳下,從每一座別墅的窗戶里都可以看到非常美麗的廬山風光。在青山綠水間,這樣的別墅很扎眼。
建別墅的土地是這片山地的管理者———蓮花林場賣出去的。據筆者了解,從1994年開始,廬山風景名勝區蓮花林場及其所屬的潯廬村負責人擅自向80戶業主非法轉讓土地152.7畝,其中包括林地21.8畝。業主在這些土地上違規建造別墅,截至2005年1月已建別墅48棟。據蓮花林場前任場長潘明銀說,通過出讓土地,蓮花林場獲得收益309多萬元。出讓土地最集中的時間是1999年到2002年這4年,最近一次土地交易是在2003年的6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尤其是作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土地,更是嚴格禁止買賣。在廬山風景管理局提供的《江西省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三章“規劃和建設”第十九條中規定:“牯嶺地區和其他景區,嚴禁新建私房,不得將公房出售給私人。”也就是說從中央到地方都規定,禁止任何個人在廬山自然風景區內蓋建私房。
然而,這片受多重保護的“禁地”,居然被蓮花林場拿來“自產自銷”。
筆者曾見到過一份買主提供的購地合同和繳款發票,上面加蓋著“國營九江市蓮花林場”的大紅公章。合同上明確寫著:丈量后的土地屬購地者永久性使用,所購土地范圍內的毛竹、樹木屬購地者所有。林場將積極配合協助購地者辦理土地使用證、建房證等手續。
置法律而不顧的借口
明知不合法,為什么還要賣地呢?
據筆者了解,蓮花林場是一家傳統體制下的農墾企業,在1998年以前,他們依靠種樹和砍樹來維持運轉。1998年洪水以后,他們接到通知不能再砍樹,林場的功能變成了保護林地,伐木工人也就變成了護林員。但是從這以后,錢從哪兒來,成了最大的問題。
據潘明銀說,1998年以后,整個林場的收入只剩下蓮花洞森林公園很少的一部分門票收入和每年國家下撥的生態林補償款,國家每畝地的補償是5元錢,發到林場手中每畝只有3.5元,蓮花林場總面積2.2萬畝,這筆補償款也就只有7萬多元。而林場的職工有200多人,即使這7萬多元全部用來發工資,每個人每個月能夠分到手的也不到30塊錢。在潘明銀和蓮花林場的工作人員看來,賣地成了他們惟一的選擇。這10年當中,他們通過賣地掙了309萬元,可即便如此,他們每個月能夠領到的工資也不過才120元。
誰讓賣地行為合法化
僅憑一紙購地合同,也不足以導致這一地區搶建別墅成風。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即使是普通用地,也要辦理正常的建房手續,也要經規劃、國土、城建多個部門的層層審批,更何況是在廬山風景區范圍內建房。
據新華社報道,在廬山蓮花洞景區違規建成和在建的別墅中,多數業主僅憑一紙“土地轉讓合同”就開始大興土木,也有的已經“手續完備”,規劃、國土、城建等職能部門都已層層審批。
別墅主人曹福群向媒體出示了他的買地手續:有征地手續,有土地證,都是九江市廬山區土地管理局出具的。而九江市委宣傳部一位負責人說,對于世界文化遺產范圍的土地,按法律規定,當地職能部門根本沒有這個審批權限。
買主們說,買地時林場說給統一辦證,他們覺得林場也是一級領導,說的話當然管用,所以就相信了。蓋房子之前他們把土地的使用費、修路的錢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費用都交給了林場,此外,還向廬山區土管局交了四五千塊錢的買地、辦證費。
筆者注意到,在這些征地協議上,蓋有甲方蓮花林場作為土地出讓方的公章、廬山區土地管理局作為土地征用方的公章和廬山綜合墾殖場作為簽約方的公章,2002年2月5日,九江市契稅征收管理所出具了收到戶主交納契稅的契稅證。正因為有了這些政府部門的大紅公章,出錢買地的人都認為自己“獲得了蓋房的權利”。
據報道,在過去10年時間里,風景區亂建房的現象并非未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雖然一些部門多次“過問”,但后來都不了了之,有的也只是“罰點款而已”。新華社報道說,2003年廬山區國土局還為14戶共6.5畝越權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廬山區建設局為12戶越權辦理了規劃審批手續,致使部分違規建房戶的行為合法化。
買主身份非官即富
從廬山違規建別墅事件被媒體曝光以來,到底是什么人在這里建別墅就一直是爭論的焦點。當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私下對媒體講:“別墅的主人有兩類人,一類是在九江市上班的干部,一類是闊老板。有些官員怕影響不好,買地時用的不是自己的名字,會用家眷或者子女的名字,他們把自己隱藏在了后面。”
蓮花林場前任場長潘明銀說,他知道一位別墅主人是退休的人大副主任。資料顯示,潘明銀所說的這個人是在1998年江西省九屆人大一次會議上當選江西省人大副主任,2003年卸任。但是,在簽買地合同的時候,他用了“李靜”這樣一個名字,使用的身份是南昌市居民。這份合同的簽訂時間是在2002年3月18日,正是他在任期間。而同樣使用“南昌市居民”這個身份的還有7戶人家。潘明銀說,這里面大概有省里的干部,也有南昌的干部,多大官他搞不清楚。
潘明銀說:“賣地跟買主身份關系不大,是公平的,不管哪個頭頭給我打招呼,我只認錢,只要價錢合適我就賣給他。”
在監察部等部門昨天的處理決定中寫道:在購買土地使用權的人員中,有黨員干部、企事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私營企業主等。
(據法制日報;王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