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五日電(吳慶才 范靜)今日北京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奧運會跨欄冠軍劉翔訴《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精品卓越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及中友百貨侵犯肖像權一案。判決結果認定《精品購物指南》使用劉翔肖像屬正常新聞報道行為,不構成肖像侵權,并駁回劉翔各項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翔在第二十八屆奧運會上奪得男子一百一十米欄冠軍一事,成為二00四年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劉翔因此成為知名公眾人物。精品報社、精品卓越公司使用兩張有劉翔肖像的圖片,均系劉翔在奧運會賽場上的形象。劉翔代表國家參加奧運會比賽,進入公共領域的奧運會賽場,其肖像屬于與特定意義公共事件相結合的肖像,此時劉翔作為公眾人物,肖像權應當受到限制,正當的拍照攝影以及相關的媒體報道使用其肖像均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當劉翔成為中國第一個短跑項目的奧運會冠軍時,其在賽場上的形象與該具有特定意義的事件相結合,成為具有持久新聞報道價值的事件,劉翔作為肖像權人依個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權利受到更大的限制,法律允許媒體在進行與該特定意義事件相關的報道中合理使用其肖像。從新聞報道角度而言,即時性報道與回顧性報道,均屬于正常的新聞報道,法律均予以保護。精品報社等對劉翔相關事件進行回顧性報道并使用劉翔在公共領域中肖像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去年十一月,劉翔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精品購物指南》及其網站經營者、商標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貨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賠一百二十五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