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30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官方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要求煤炭、電力企業嚴格執行國家電煤價格調控措施,維護煤炭、電力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通知重申了對電煤價格的調控措施,要求2005年電煤價格以去年9月底實際結算的車板價為基礎,由煤電企業在8%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對新投產發電機組用煤價格,以煤炭企業去年9月底實際結算的電煤平均車板價為基礎,在8%的浮動幅度內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通知指出,電煤價格調控措施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措施之一,煤炭、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不得超過規定幅度提高煤價,也不得變相提價;煤價漲幅超出規定范圍的,要予以糾正。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督促本地煤炭、電力企業貫徹落實國家電煤價格調控政策。煤炭、電力企業不得因為價格協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發電。
通知強調,為解決電煤價格上漲推動發電企業成本增支問題,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在要求電力企業適當消化電煤價格上漲因素的基礎上,相應提高了各省(區、市)的電價。電價調整后,電力企業要進一步加強管理,挖潛降耗;煤炭企業要嚴格執行電煤價格政策,不得因為電價提高而進一步提高電煤價格。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價格監管,重點查處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電煤價格的行為,并加大處罰力度,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國家發展改革委還將組織力量對部分煤礦執行電煤價格調控措施的情況進行直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