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0日電 據南國早報消息,北海交警支隊海城區交警大隊日前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制造了“4-11”車禍,致使6死3傷的北海海關緝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長曾其健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并據此提請檢察機關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報捕。
——事故直接原因認定
據責任認定書稱:4月11日下午3時02分,曾其健駕駛懸掛桂E-E0008號牌的小轎車行駛時,在北海海角路南側機動車道內撞上前方同方向行駛的由韓秀鳳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撞擊后,曾沒有采取任何的避險措施和制動措施,小轎車繼續超速前行,再撞了駕駛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及行人胡應忠、陳達炎、陳益逢、萬文雄、何文海、黃進貴、黃耀才。造成4人當場死亡,2人送醫院不治,包括曾其健在內的5人不同程度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5萬元。
責任認定書稱: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核實:曾在市區路段嚴重超速行駛,這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整個事故過程中,曾其健沒有采取任何緊急制動措施和其他避險措施,以減輕事故后果,是造成事故損害后果擴大的直接原因。此外,曾其健所駕駛的小轎車,是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其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國家多項法律法規,應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賠償將超過100萬元
由于肇事車輛不在被保險之列,因此,此次事故中死亡者的賠償問題引起了眾人的關注。記者從一位業內人士處了解到,依法將由曾某個人承擔。按交通事故賠償的國家標準計算,曾某將要承擔的賠償金將超過100萬元。他說,具體到個人,城鎮人口的死亡賠償金最低約為15萬/人,非城鎮人口相對要低。除此之外,還有子女撫恤金等其他附加部分及傷者的賠償。記者了解到,在此次事件中死亡的6人中,有5人是城鎮人口。另一名重傷員的受傷程度尚未確定。
對于大家關心的如果曾某無賠償能力,其單位是否有責任的問題,這位業內人士說,按常規,如果數額過大,單位可以先墊付。(許海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