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三月二十八日電(胡慶魁 顧時宏)據(jù)中共海南省紀委披露,今天下午,該省紀委第一派駐紀檢組原副組長張慶,因犯貪污、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故意泄露國家機密和妨害作證罪,被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據(jù)法院審理認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張慶,利用紀檢官員職務的便利,在辦理紀檢監(jiān)察案件期間,侵吞當事人上繳股票,折合人民幣九十六萬四千多元;在干預審判機關對案件的執(zhí)行過程中,向當事人索取人民幣十萬余元;其財產(chǎn)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產(chǎn)價值人民幣九十五萬多元和美元十一萬多元。
此外,法院還認定張慶違反保守國家機密法,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指使他人作偽證,妨害偵察機關的訴訟活動。法院認為,張慶在查辦腐敗案件時公然侵吞其案件的贓款贓物,數(shù)額巨大,并向當事人索取賄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判處張慶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