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7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昨天,中國證監會下發《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誠信經營承諾書》及通知,根據不同職務分別對七類高管人員的承諾內容進行規范,今后所有申請高管職務任職備案的人員都要簽訂誠信經營承諾書。
券商立規
從3月16日起,券商的誠信問題將得以改寫。中國證監會制定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誠信經營承諾書》,這是繼證監會在去年10月25日頒布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之后,再次對券商高管人員做出規范。此舉首次將券商的誠信問題從幕后擺到了臺前。在這部承諾書中,中國證監會分別制定了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等高管的誠信經營承諾書,對各自的誠信責任做出明確界定。市場人士紛紛認為,前期的一系列事件為管理層敲響了警鐘,而在適當時期為券商立規,說明新一輪整肅券商的大幕正徐徐拉開。
責任明確
據了解,中國證監會此次制定的《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誠信經營承諾書》主要以高管職務不同為依據而做出不同的規定。
分別對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七類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誠信經營責任做出不同的規定。例如,按照承諾書的內容,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必須承諾對公司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客戶資產的安全性承擔第一責任,如發生違背承諾的事項,自愿辭去職務,并承擔相應責任,接受處罰。
此外,監事長,作為監事會的負責人,承諾依法對董事、經理層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質詢,要求其糾正損害公司和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針對前期出現的屢見不鮮的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等行為,總經理要對此做出承諾,杜絕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委托管理的資產及客戶托管的證券等行為,承擔因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承諾不在其他營利性單位兼職或者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副總經理承諾,對內部控制不力、不及時處理或糾正內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問題承擔領導責任,對所分管業務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負有責任,承擔因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所帶來的法律后果。
對此,證監會有關人士表示,近年來證券市場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通過加強動態持續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建立激勵機制來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行為,促進券商的健康發展。
環境使然
有券商表示,在券商當中設立誠信機制,確實能夠使得一些問題有了可以追究的相關責任人,也使得公司的管理層之間做到分工明確,避免了事發之后無處追究的尷尬局面。但是,這一舉動是否能夠將券商以往養成的不良習氣徹底改變目前還很難定論。人大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李教授談道,券商說到底等同于一個中介機構,而對于中介而言,最關鍵的非誠信問題莫屬。(敖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