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8日電 據最新一期《財經時報》報道,上周五(25日)至本周一(28日),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在京舉行。作為本次會議的重要議題,公司法修訂草案將首次被提請審議。
這份草案由國務院法制辦組織起草,去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已討論并原則通過。根據立法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一般要經過常委會3次會議審議后,才能交付表決,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由于在一般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每2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因此,新公司法的出臺,尚須再經4月及6月舉行的會議,方能最后表決通過。
新法刺激投資
現行的《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底,于1994年7月開始實施。1999年12月底,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曾作小范圍修正。
葉林認為,這部《公司法》出自經濟轉型時期,勾畫出了公司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上存在著許多問題。“最受非議的問題之一,就是忽視鼓勵投資。”依據現行《公司法》,成立一家公司,在出資方式、出資規模以及股東人數等方面都有嚴格要求。“這種立法限制了大量小規模民間資本的投資,還明顯地造成了內外資之間的差別待遇。現在要求平等地鼓勵各類投資者直接投資。”
公司法草案已規定,一個人也可以開設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為5萬元。“其實,在現實中早有實質上的一人公司。”依據現行《公司法》,股份公司要上市,股本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公開發行股份要在15%以上。而修訂草案已相應下調為3000萬元和10%。在出資方式上,現行法規定了5種方式,草案中增加了股權、知識產權等出資方式,并且取消了無形資產出資的比例限制。同時,國內投資者與外商一樣,也可以分期繳納注冊資本金。按注冊資本數額不同,分為一年期與兩年期,最慢可在2年內繳清。
放松行政管制
“公司法修訂過程中,國務院發布了企業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體現出本屆政府放松行政管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思想。這也指導著草案的修訂。”葉林稱。
這位任職于人大法學院的法學教授表示,在《公司法》之外,全國人大和國務院近10年來頒布的其他法律法規,進一步強化了政府行政管制的內容。“這使得中國現有公司制度具有濃厚的政府管制色彩。”
現行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須獲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并且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條款。從而賦予了政府機關以最終決定權。“政府機關無約束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客觀上限制了投資者的選擇權,導致絕大多數投資者很難組建股份有限公司。”葉林稱。
證券法修改今年無望
依據公司法修訂草案,在發行公司債券方面,已有實質性的突破,有限公司也可以發行,而不再是“國資”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特權。“這將有助于推動債券市場的發展壯大,有利于非國有的公司通過債券融資。”葉林告訴《財經時報》,《公司法》雖對證券發行有所規定,但證券交易行為主要由《證券法》調整。
2004年3月中旬,在10屆全國人大2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透露,證券法與公司法的修改都被列入當年的立法計劃。
“如果兩個法律同時修改,那么很可能一部都出不來。所以就先出一部是一部。因為分歧和矛盾太多,新證券法今年出臺可能性不大。”葉林說。
葉林所稱的“矛盾與分歧”的利益各方,主要是指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的利益各方。據了解,《證券法》草案將對諸如分業經營與監管、現貨交易、融資融券、國企炒股、銀行資金入市等條款作出修正。
不少專家認為,現行《證券法》關于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規定,已難以適應實際需要。“在修改過程中必須給金融機構混業經營預留法律空間。”(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