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近日就司法領域如何落實憲法的人權原則向《人權》雜志社記者發表了談話。他認為,“人權入憲”是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標志著中國通過憲法和法律保障人權的認識進一步得到深化,對人民法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憲法進行了修正,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明確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條重要原則寫入憲法。
肖揚指出,“人權入憲”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求法院堅決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努力實現“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要求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更加嚴格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堅決反對“有罪推定”;三是要求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堅決貫徹當事人平等原則,防止司法領域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四是要求法院把保護公民權利不受行政機關的違法侵害作為行政審判的根本宗旨,堅決反對“官官相護”。
在談到近年來全國法院系統在司法人權保障方面采取的新措施時,肖揚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為民”的主張,要求全國法院采取切實措施進一步方便人民群眾訴訟,解決少數案件“告狀難”問題。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23項具體舉措,各地法院也都紛紛采取了如實行遠程立案、巡回開庭、預約開庭等措施;此外,全國法院進一步落實司法救助制度,讓經濟困難的特殊群體打得起官司。據統計,兩年來全國法院共提供司法救助46萬多人次,減緩免交訴訟費超過20億元。
肖揚說,中國一向主張全面的人權觀,主張“一切權利都要依法保護,在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個人權利之間保持有機的平衡。”他強調,對于少數人身自由被依法剝奪或者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人,如受到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受到監禁的罪犯等等,也要依法保護他們未被依法剝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