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特殊情形規定》已經江蘇省政府批準開始實行。大約有10種情況可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包括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的可以再生一胎。
按照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再生一個孩子: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夫妻婚后生育的兩個孩子其中第二個孩子系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件》規定經過批準的生育,經鑒定均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只有一個孩子的農村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兄弟或者姐妹,且該兄弟或姐妹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者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為無生育能力的;
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男方無兄弟,只有兩個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個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女方兄弟均為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嚴重影響婚配或者無生育條件,夫妻共同贍養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女方為無兄弟的農村居民,一女招婿沒有到女方落戶,但已共同承擔起贍養女方父母的義務,現家庭只有一個女孩的;
再婚夫妻原各生育過一個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雙方均為喪偶的;
一方喪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撫養的;
雙方原各生育的一個孩子均由原配偶撫養的。
【來源:揚子晚報;作者:宗迅、宏斌、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