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日電 據《北京娛樂信報》報道,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改變了原來按一次性獎金全額來確定稅率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而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則正相反。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新文件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就實質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據了解,按此前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對境內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不扣除最低免稅額,全額作為所得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而國稅總局的《通知》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雇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仍作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為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兩者的區別在于,新辦法先除以12個月后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以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稅率大大降低,個人的稅負將大大減輕。
另外,《通知》明確,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此前的規定是,除年終加薪外,數月獎金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以全額確定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這樣看,新規定的繳稅方式要比以前多繳了。(記者 黃靖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