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4日電 1月19日,《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通過。該規定在海南引起強烈反響。
《人民日報》報道,根據規定,海南各級行政官員凡出現決策失誤、違法行政、執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疏于管理和處置不當等四類情形,將受到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責令公開道歉、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等6種方式的問責。
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的主體為省人民政府,問責的對象為省政府所屬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同時規定,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暫行規定》,對本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首長和鄉長、鎮長或者街道辦事處主任進行問責。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體制的省人民政府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對本系統所屬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進行問責。
海南省省長衛留成,曾在1個月內做了57個批示,但檢查發現只落實了兩件。一向和藹親切的衛留成,沒有拍案而起,而是“幽”了自己一“默”:“原來不知道當省長是干什么,現在知道了,就是開會、講話!可是誰來落實,怎樣落實?”這一問,問出了海南省政府行政體制大刀闊斧的改革,問出了問責新規定。
對新規定,眾多省直行政機關干部第一反應是:做與不做、做多做少、做好做壞、有沒有結果都一個樣的“舒心”日子,真的要結束了。因為《規定》中就連未能按時完成交辦事項和工作任務,都納入問責之列。
定安縣縣長孫穎坦承認為,問責新政,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她認為,“權力與責任是對等的。行政首長分為各個級別,行政責任應該具體分解。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就追究哪個層面的行政首長”。
據了解,在《規定》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相當多的市、縣長們反映,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黨政不分,違法行政等問題有些并非來自行政首長的決策,如果不分青紅皂白把板子都打在市、縣長身上,顯然有失公允。為此,在正式出臺的《規定》中增加了一條:如被問責的情形涉及其他非行政領導,也將追究或建議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據該省政府政策研究室負責人透露,目前正研究制訂《社會評議制度》,擬把社會各界對政府各部門工作評議,納入到行政問責體系中來。
海南大學校長、著名法學專家譚世貴教授說,官員問責作為構建責任型政府、實現依法行政的踐行路徑,其效果還有待觀察。他認為,涉及具體事情,誰需要問責,誰不需要問責,問責的力度如何,尚需出臺相關細則,否則打起“小官司”來,將沒完沒了。(賀廣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