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5日電 保監會網站消息,日前,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第1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保險保障基金是根據《保險法》的要求,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的法定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規范,是中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和創新,將為中國按照市場原則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和更有效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
中國1995年發布施行的《保險法》和2002年新修訂的《保險法》都明確要求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并規定了“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2002年的《保險法》還明確要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管理辦法》規定,除保險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業務和從境外分入的業務、政策性保險業務和中國保監會認定不屬于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其他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自留保費的1%,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業務自留保費的0.15%,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業務自留保費的0.05%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當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時可暫停繳納。
《管理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責任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補償限額與絕對數補償限額相結合的方式對保單持有人或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