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7日電 新京報報道,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昨天下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解答(七)》,對涉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在執行醫保規定和審核結算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作出多項新的解釋。
變化1
明確了所有定點醫療機構都必須執行全市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支付標準,若收費高于此標準,該項目的全部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變化2
對“住院前留觀”的概念作了進一步說明,并指出留觀時間若有間斷,“留觀間斷時間(含中途轉診)不超過24小時的,視同連續留觀“。
變化3
關于北京市離休干部在疾病介入診斷和治療中使用的導管和腔內支架等貴重醫用材料報銷問題,明確“心臟起搏器、植入式除顫器”不在此范圍。
變化4
明確了參保人員患心臟及血管先天性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其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可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郭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