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武漢八月十三日電 (徐金波 涂莉)國家電網公司華中公司原副總經理(副廳級)高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獲取工程招標、工程決算及推銷產品謀利。今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兩萬元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二00二年七月,高航在分別擔任河南省洛陽市電業局局長、河南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期間,結識了江蘇省某建筑安裝總公司總經理孫某。該建筑安裝公司在高航的幫助下,先后承接了洛陽市電業局的四項建筑和裝飾工程。同時,高航在支付部分工程進度款以及協調工程雙方關系上,為該公司提供“巨大”的幫助。孫某為感謝高航并希望繼續得到其支持,分三次送給高航四萬美元和人民幣三萬元。另外,高航還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產品銷售和承接工程上給予幫助,收受上海國電投資公司原總經理高新元十萬港幣和五千美元;收受河南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齊某一萬元人民幣。
法庭認為,高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多家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交代所犯罪行,且退清全部贓款,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