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0日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陜西省實際,經陜西省政府批準通過,《陜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開始施行。
據三秦都市報報道,該辦法規定:省、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防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防汛安全負總責;分管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防汛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或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對涉及防汛安全的事項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防汛安全要求的,不得批準。
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發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搶險工作,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不得遲報、瞞報。對瞞報、謊報、遲報,阻撓事故查處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發生后,由當地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軍子、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