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5日電 建設部已于日前發布并施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根據此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將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否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法制日報報道,規定明確:建筑施工包括從事土木、建筑、管道設備安裝以及裝修工程等活動,企業在從事這些活動前必須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建設部申請領取。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而繼續施工的,限期補辦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或者轉讓、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管理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做出明確規定,要求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
此外,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建筑施工企業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欺騙、賄賂等手段的建筑施工企業3年內不得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陳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