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6日電 衛生部網站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了《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并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情形的,都將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將被罰款。如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標準的運送工具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將醫療廢物交給或委托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醫療衛生機構或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等等。
《辦法》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辦法》提出,醫療衛生機構或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造成傳染病傳播的或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也將被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經營許可證件)。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罰款。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也將予以處罰。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有關疾病防治或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辦法》強調,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許可證件或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