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9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發自北京的報道,國家《公務員法》起草小組成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宋世明表示,國家將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的需要劃分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實行分類管理。
據了解,《公務員法》立法過程中,醞釀將機關職位劃分為綜合管理類、行政執法類、專業技術類、法官、檢察官、警察類等。而目前實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僅規定區分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
宋世明表示,劃分類別的標準,依據職位的性質和特點,還要取決于管理的需要。從實際需要出發,目前應把行政執法類、專業技術類從綜合管理類劃分出來,同時考慮將法官、檢察官和警察單獨歸類,實行有區別的管理。他解釋說,行政執法類崗位是指政府部門中直接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
宋世明指出,中國新的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使政府社會管理職能、市場監管職能日趨重要,社會對行政執法隊伍素質和專業化水平要求越來越高。宋世明稱,現行相關制度設計提供的約束不足,激勵功能不夠。《公務員法》如將行政執法類區分出來,將有利于更好地激勵和約束一線執法隊伍,更好地適應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
根據中央編制部門的調查,行政執法隊伍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機構設置過多,隊伍分散,重復執法。二是隊伍龐大,普遍超編,人員素質較低,許多執法人員執法粗暴,“執法擾民”問題嚴重。三是各地執法機構審批制度不規范。
報道援引專家分析指出,傳統計劃管理體制,各部門把所屬行政執法機構作為維護部門利益的手段,“以罰代管”。同時,政策制定與執法沒有分開,執法隊伍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外部監督和內部制約。中共十六大提出,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繼續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公務員法》將行政執法公務員單獨分類,統一實行專門管理,有助弱化“部門行政”,將決策與執行分開,中斷部門利益的鏈條,推行“公共行政”。(馬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