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6日電 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官方網站消息,就郎效農先生對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改革言行一事,七家俱樂部的投資人昨天發表了一份致中國足協的公開信,要求身為中國足協聯賽部主任的郎效農就一些言論道歉。公開信全文如下:
中國足球協會:
10月26日上午,中國足協組織召開了以中超聯賽改革為主題的中超俱樂部投資人會議;下午,足協召開了執委會。當天晚上,閻世鐸副主席專門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就上午的投資人會議,閻世鐸副主席概括了三點共識,其中包括改革的必要性和足協在此次改革中的領導地位,同時他充分肯定:“會議上許多俱樂部提出的改革建議和方案是積極的,富有建設性的,這應當成為日后研究制定深化中超聯賽改革方案的重要參考。”就下午的執委會會議內容,閻世鐸副主席概括為六個方面,其中除了進一步強調深化改革要“有利于調動足球俱樂部投資人的積極性”,“要使俱樂部在中超聯賽中有更多的發言權、管理權、經營權和決策權”等以外,還就成立改革小組、2004年度中超聯賽暫停降級、公布本年度中超聯賽預算方案等三方面的問題作出了決定。所有這些,應當看作是足協領導及執委會對中超俱樂部投資人改革意愿的肯定和尊重,及有決心把中超聯賽的改革深入進行下去的具體舉措。
然而,身為中國足協聯賽部主任和中超委員會秘書長的郎效農先生,卻在11月25日中央電視臺五頻道《足球之夜》欄目中,對北京國安、大連實德等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的改革言行表示極度不滿,予以全盤否定,作出了“無論從時間上,從方式上,從程序上,從內容上,從他的要求和行為上來講都是錯誤的”的結論,甚至給扣上了是在搞“大鳴大放”、“重復文化革命中造反有理的那一幕”的大帽子。
觀看了郎效農先生所上演的一幕后,我們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感到十分震驚與氣憤。我們有必要就郎效農先生的上述定性結論公開表明自己的觀點。
眾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是在個人崇拜極度膨脹,法治和民主建設極度缺乏的特定環境下發生的社會動亂,其基本特點之一是按照個別領導人的主觀意志,通過有組織的政治運動和無序的群眾動亂來破壞一切正常秩序,其一系列惡果是:黨的集體領導被否定,法制被破壞,人性被泯滅,人權得不到保障,經濟建設停滯,生活水準低下……凡親身經歷過文革的人,無不對其心有余悸、深惡痛絕!
我們有幸步入了改革的時代。通過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們的黨帶領我們的國家獲得了前所未有的長足發展,這種發展不僅體現在現代化市場經濟建設和綜合國力的提高上,而且體現在現代化法治和民主建設上。尤其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高度,就如何更好地以“三個代表”為指導思想,適應現代化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深化體制改革,作出了更為高瞻遠矚、更為科學和系統的規定。
中國足球的現狀已令全社會不滿。中國足球的體制必須改革,已成為所有足球人的共識。中超職業聯賽更是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如果說,可以把國安俱樂部10月2日因對黑哨屢禁不止的現狀不滿和無奈而導致比賽棄權,看作是此次中超俱樂部要求改革的導火索,進而把實德俱樂部總裁徐明10月17日發表的關于中超改革的13個文件看作是拉開了此次改革的序幕,那么,七家中超俱樂部聯合要求改革,統一改革言行,則應當以10月22日第一次中超俱樂部投資人聯席會議為標志。在這次會議上,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通過民主議事的形式,對聯合參與此次足球改革的言行準則進行了明確規范。這一點在聯席會議給國家體育總局的信中進行了比較充分的闡述。那就是: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改革方針的指引下,在法治的軌道內,在肯定中國足協作為行業領導地位的前提下,在社會公眾輿論的監督下,按照發展足球產業的市場經濟規律和競技體育職業聯賽的發展規律,參照國際上先進和成功的職業聯賽模式和經驗,構劃未來中超聯賽的理想的管理和經營模式,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業章程所規定的權利及程序,積極地、理性地、有序地支持和促進中國足協逐步實現改革目標。
在法治軌道內進行改革,不僅意味著對權力部門的領導地位的認同和維護,而且意味著權力部門及其領導人必須對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權利及其行使給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關于后一方面的問題,十六屆四中全會有著明確的闡述與規定。
從10月22日至郎效農公開發表全盤否定七家俱樂部改革言行的定性結論期間,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共召開了三次聯席會議,形成并公開發表了16份文件。其中,以中超俱樂部投資人名義給中國足協的建議、議案共8份(其中足協予以同意并實施的1份,部分同意并實施的1份,予以否定的2份,未予答復的4份);給國家體育總局的信2份;自律公約1份;給球迷的公開信1份;為維護社會穩定,執行足協關于聯賽繼續進行的決定而發表的公開聲明1份;組織專家研討會為深化中國足球改革進行理論準備的意見1份;責成七家俱樂部中超委員按中超章程規定的程序給中超委員會提出提案2份。
請中國足協領導和郎效農先生認真地閱讀一下上述16份文件,看看哪一份文件否定了中國足協的領導地位從而圖謀“造反”?又有哪一份文件逾越了現行法律所賦予我們的合法權利的界限,從而達到了鬧“文革”的地步?難道我們承認和維護了中國足協的行業管理地位和權力,中國足協居然可以對我們中超俱樂部投資人提出的建議和利益訴求置之不理,甚至試圖運用權力將我們提出建議和利益訴求的合法權利都要予以剝奪嗎?
從行為層面看,10月2日國安俱樂部的比賽棄權和10月24日實德俱樂部中斷比賽,都有其特定的現場原因,這兩家俱樂部為此也承擔了相應的責任,付出了代價。難道可以牽強附會地將這兩次事件定義為改革的蓄意作為,并將其作為否定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所主張的改革的依據嗎?此外,七家中超俱樂部為及時整頓中超聯賽的混亂失控狀況而提出了暫停比賽或調整比賽日程的申請,在中國足協執委會給予否定后,七家俱樂部在行動上無條件地執行了足協的決定。難道可以將調整比賽日程的書面申請定性為“停止中超聯賽”、“停止參加中超聯賽”的實際行為嗎?如果說對上述問題還可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那么七家俱樂部還有什么與改革有關的行為,屬于違法、違規或違反程序的呢?
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規定:在改革過程中,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要“拓寬和健全監督渠道,把權力運行置于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之下”;要“進一步改進報刊、廣播、電視的宣傳,把體現黨的主張和反映人民心聲統一起來,增強吸引力、感染力。重視對社會熱點問題的引導,積極開展輿論監督,完善新聞發布制度和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正是遵循黨的方針指引和正常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我們投資人才將自己關于足球改革的觀點和意見全部予以公開發表,以接受公眾輿論及全社會的監督,并望通過及時反饋以調整我們的思想認識和行為。全國媒體也由于社會各界對足球改革的高度關注,對各種觀點及時予以客觀報道。難道這樣的做法可以定性為文革中的“大鳴大放”嗎?
如果對上述問題不難得出清晰的答案,那么郎效農先生又憑據什么,把我們七家俱樂部的改革言行定性為“無論從時間上,從方式上,從程序上,從內容上,從他的要求和行為上來講都是錯誤的”呢?如果我們稍具正常的判斷能力,可以輕而易舉地鑒別出:郎效農的此番言論已完全否定了我們在上面引述過的,閻世鐸副主席在10月26日新聞發布會上的講話精神,不啻是對閻世鐸副主席的一記清脆的耳光。
閻世鐸副主席曾在10月26日的中超俱樂部投資人會議上強調,對所有改革的人都要“聽其言、觀其行”。郎效農先生在中國足協里素以性格耿直、喜說實話著稱,而且郎先生并非是一個普通工作人員,他是中超委員會的秘書長,不但掌管著現行的中超聯賽,而且會在未來中超聯賽的管理機制和經營模式的改革設計上扮演特殊的角色。因此,結合10月26日足協召開的投資人會議后,中國足協對七家中超俱樂部及投資人提出的任何建議和提案都不予理睬的客觀事實,我們中超俱樂部投資人及社會各界難道不應當有理由提出質疑:是不是郎效農先生的此番言論才真正代表了中國足協的真實想法,而閻世鐸副主席10月26日對中超俱樂部投資人和全國媒體的講話,不過是言不由衷和出于解決問題的策略需要而已?若果真如此,又怎能不使中超俱樂部投資人及社會各界有理由對中國足協進行改革的初衷和實際目的重新進行審視,并對中超聯賽改革前景以及中國足球的未來產生深深的憂慮呢?
或許,郎效農先生對7家中超俱樂部改革言行的否定性結論,及中國足協自10月26日會議后對7家中超俱樂部及其投資人的任何建議和提案都不予理睬,甚至連有國內外著名專家出席的以中國足球改革和聯賽改革為主題的理論研討會都不愿參加的僵硬態度,是為了體現和維護足協的絕對權威。那我們不得不給予提醒:盡管你手中握有權力,但威信則取決于被領導者及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而這需要中國足協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并真心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的下述方針:
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始終站在時代前列領導和謀劃改革”;“要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圍繞改革的重點和難點,鼓勵大膽探索、勇于實踐,堅決破除一切妨礙發展的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要“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集中民智,使決策真正建立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之上。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認真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等制度,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度。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健全糾錯改正機制。有組織地廣泛聯系專家學者,建立多種形式的決策咨詢機制和信息支持系統”……
按照我國《體育法》規定,中國足協是一個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按照國際足聯章程規定,任一國家會員協會都是以民選為其合法性基礎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管理機構。如果說,連我們的黨和政府都對民主議政和科學決策提出了如此具體、如此明確的要求,那么,作為行業管理部門和社團的中國足協,又有什么理由不對自己的官僚作風和霸王派頭有所收斂呢?又憑據什么可以濫用權力,或手握權力不作為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呢?這難道不正是體制、機制弊端的典型體現嗎?難道不正是這種體制、機制方面的弊端,才是導致中國足協長期執政能力低下和權威喪失貽盡,且始終無法改觀的根本原因之一嗎?
我們必須強調,無論郎效農先生是由于政治上的無知或幼稚,還是出于維護足協既得利益而對體制改革天生存有敵意的本能,他的關于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的改革言行,“是一種大鳴大放的方式”;是在“重復文化革命中造反有理的那一幕”的污蔑性語言和定論,客觀上給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的人格、名譽及公眾形象造成了極大損害,因而構成了具有誹謗、誣陷嫌疑的侵權事實。
鑒于此,我們向中國足協提出下述要求:
1、就郎效農先生對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改革言行的全盤否定的結論是否正式代表中國足協的觀點一事作出說明;
2、責成郎效農先生就有關“大鳴大放”、“文化革命”、“造反有理”等針對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的污蔑性語言,向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進行公開賠禮道歉,以補償對七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的人格、名譽及公眾形象的損害。
如果中國足協對于郎效農先生的錯誤言論及其侵權行為不能給予適當的批評和糾正,以及郎效農先生不能對自己的錯誤言論予以正確認識、深刻反省和真誠道歉的話,我們將按照中超章程規定的程序,責成七家俱樂部中超委員就郎效農先生是否適合繼續擔任中超委員會秘書長一職提出動議,同時也會依法追究當事人的侵權責任。
最后,我們真誠地希望中國足協尊重和保障所有中超俱樂部依法享有的平等的意見表達權和初始表決權,改變原有的“5+2”方案,使所有中超俱樂部都能平等地參與未來中超聯賽的改革設計,盡快構建一個能夠使中國足協和所有中超俱樂部投資人及時進行交流溝通的平臺,以加強相互理解,減少不必要的誤解和隔閡,真正象閻世鐸副主席描繪的“一家人”那樣,求同存異,形成合力,言行一致,高效率地將中超聯賽的改革落到實處。
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