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9日電 據《證券時報》報道,專業人士表示,今天發布的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有三大看點。
看點一是突出了警示性停牌作用:
“我們發現,在2002版規則的實踐中,例行停牌占了相當高的比例。”深交所有關負責人稱,“而涉及股價異常波動的特別停牌占停牌總量不到10%,導致投資者把停牌視為一種正常的現象,很難起到警示市場的效用!
據了解,國外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在非交易時間披露信息時一般不停牌,停牌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未經披露的消息泄露或市場傳聞,而深滬市場現階段的停牌卻大多針對公司正常的信息披露。目前,這種制度已制約了市場的發展,顯示出它的弊端。
為此,新規則取消了季度報告和部分臨時報告的例行停牌,如取消了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會關于權益分派、配股、公積金轉增股本等決議所進行的臨時性停牌。新規則在保證投資者有足夠時間獲取上市公司信息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了市場效率。
另一方面,新規則也賦予交易所在停牌和復牌問題上更多的自主權,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如新規則規定,交易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避免上市公司泛濫成“T”
近年來T族公司擴容非常迅速,截至目前,深滬兩市A股的T族公司在120家左右,幾乎占了上市公司總數的十分之一,而大量的風險警示卻如大量的例行停牌一樣,其警示效果也遠離政策初衷。
看點二是新規則進一步突出了退市風險警示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作用:
如原規則對于應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的財務狀況異常的情形之一規定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于注冊資本,即每股凈資產低于股票面值;新規則將其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調整之后上市公司的入“T”門檻有所抬高。
另外,原規則規定,“公司涉及負有賠償責任的訴訟或仲裁案件,依照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的賠償金額累計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的,需要作出退市風險警示”,而新規則則取消了這一規定。專業人士指出,規則修訂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市公司泛濫成“T”。強化上市公司高管責任
看點三是明確了上市公司高管責任問題:
新規則進一步明晰和強化了高管責任,如強調對上市公司董(監)事和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管人員的管理,要求高管人員補充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并將原規則中的有關內容單獨抽出,補充完善后作為第三章。
新規則增加了關于董事誠信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的有關規定。新規則規定,董事應當履行的誠信勤勉義務包括: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托人等。
新規則還增加關于董事會秘書職權范圍的規定,并對其職責和任職條件提出了更嚴格要求。還進一步規范了公司在董事會秘書出現空缺、不能履行職責等特殊情況下的應對措施。(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