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7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經商中國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關于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人民法院辦理涉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案件,應根據資金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通知》明示六種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據悉,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以及市場環境的變化,客戶和證券公司陷入債務糾紛的訴訟案件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上述《通知》的出臺是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結算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該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的資金;當客戶為被執行人時,對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屬于所有客戶共有的資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對證券公司繳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和扣劃;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對該公司繳存的最低限額以內的自營結算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對登記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設的新股發行驗資專用賬戶中的資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對被執行人的證券交易成交后進入清算交收期間的證券或資金,以及被執行人為履行清算交收義務交付給登記結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證券或資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通知》內容始終貫穿了保護客戶資產安全、保障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正常運轉、誰的債務執行誰的財產、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將有效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涉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案件,有利于切實保障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發展環境,將為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起到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