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日電 據國際商報報道,自2005年1月1日起,中國將實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目前該規則正在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中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暫行規則》。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更好地維護作為貿易壁壘調查申訴方的國內企業的正當利益,《規則》對“貿易壁壘”的定義和貿易壁壘調查程序兩項內容做了相應的修改和調整。對《暫行規則》進行修改升級也是為了適應新《外貿法》中“對外貿易調查”的相關規定。
近年來中國出口產品受到的反傾銷投訴已位居全球之首,涉及彩電、鋼鐵、打火機等多個領域。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利益,維護市場安全,新《外貿法》增加了“對外貿易調查”內容。該法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主要貿易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和貿易環境,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及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的事項進行調查。
在于10月21日中止的對日本關于紫菜進口管理措施進行的調查中,商務部已經啟用了《暫行規則》。但《暫行規則》在實際操作中暴露出了一些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的地方。
公平貿易局相關負責人指出,《規則》對“貿易壁壘”的界定在《暫行規則》的基礎上進行了拓展,使其覆蓋的范圍更寬泛。而對貿易壁壘調查程序的相關調整貫穿于整個《規則》,其旨在更好地保護中國企業的產業利益和貿易利益。但他同時指出,《規則》與《暫行規則》的基本原則和主體思路是一致的。
《暫行規則》規定,“貿易壁壘”是外國(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措施,具有貿易扭曲效果。“貿易壁壘”措施須違反該國(地區)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中國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或對中國產品或服務進入該國(地區)市場或第三國(地區)市場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或對中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地區)市場或第三國(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此外,外國(地區)政府未能履行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中國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的,該做法亦視為貿易壁壘。
而《規則》規定,外國(地區)政府采取或支持的措施或做法,若違反該國(地區)與中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協定,或未能履行與中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協定規定的義務的將被視為貿易壁壘。同時,如果對中國產品或服務進入該國(地區)市場或第三國(地區)市場造成或可能造成阻礙或限制;對中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地區)市場或第三國(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或對該國(地區)或第三國(地區)的產品或服務向中國出口造成或可能造成阻礙或限制,造成上述負面貿易影響之一的任何措施也將被視為“貿易壁壘”。(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