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七日電(記者齊彬)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經兩度審議,今獲中國最高立法機關表決通過。新的選舉法規(guī)定,通過賄選當選人大代表的,其當選無效。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天閉幕,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對選舉法進行四方面主要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制度。
第一,針對一些地方提出,目前選舉法關于直接選舉中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程序模糊,對于如何醞釀,什么是較多數選民,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實踐中容易導致“暗箱操作”,此次選舉法修正,明確規(guī)定“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
第二,針對選舉法中介紹候選人的方式過于簡單、有不少選民是在不了解候選人的情況下投票的情形,新的選舉法規(guī)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代表與選民的“親密接觸”可以讓選民在明明白白、心里有底的情況下投票,選出心目中的代言人。
第三,對于罷免代表的條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表示,選舉結束后,選民人數會發(fā)生變化,如果要罷免代表,聯(lián)名人數是否達到原來所規(guī)定的選區(qū)全體選民的十分之一,難以把握,而采用絕對數的辦法則一目了然。同時,罷免縣級人大代表和鄉(xiāng)級人大代表的聯(lián)名人數,應有所區(qū)別。據此,新的選舉法規(guī)定,罷免縣級人大代表,須五十名以上選民聯(lián)名;罷免鄉(xiāng)級人大代表,須三十名以上選民聯(lián)名。
第四,針對目前在地方人大選舉中,以威脅、賄賂和欺騙等非法手段當選人大代表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新的選舉法規(guī)定,賄賂或者威脅選民、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以及壓制報復有關控告人、檢舉人和提出罷免要求者,都將視情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新法還明確規(guī)定,通過賄選當選代表的,其當選無效;國家工作人員有破壞選舉的行為,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新的選舉法還對第九條關于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千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關于選舉法修改的其他一些意見,如關于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問題、流動人口參加選舉問題等,這些問題比較復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目前暫以不作修改為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