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故意傷害案件進行終審宣判,因持刀刺死不法侵害者而被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的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來京的打工妹吳金艷,接到了宣告無罪的終審裁定書!爸x謝法院,謝謝政府!边@是吳金艷當天說的最多的一句話。
22歲的吳金艷(別名吳金花)是海淀區(qū)北安河陽臺山莊飯店的一名服務(wù)員,與同事尹某等服務(wù)員同住一個宿舍。2003年9月10日凌晨1時許,吳金艷與尹某、石某下班回到宿舍休息。辛苦了一天,三人很快睡去,但是時隔不久,三人卻被急促的敲門聲驚醒。“出來!”門外有人厲聲說道。吳金艷辨別出說話的人是曾在同一飯店工作剛被開除的同事李某,他這么晚跑到女宿舍肯定沒好事,于是誰都沒有理睬。時間到了凌晨3點,就在三人重新進入夢鄉(xiāng)之后,有人突然從窗外伸手把宿舍的門打開闖了進來。燈被打開了,三個睡夢中的女人暴露在三個酒氣沖天的男人面前,為首的正是李某。跟隨李某進屋的,還有一位也是曾在同一飯店工作的同事孫某。孫某直奔尹某床邊,不由分說一下拉開尹某的被子,用手掌和拳頭對其臉和胸部進行毆打。
原來,李某于9月9日被開除后,一直懷疑是尹某從中搗鬼。晚20時許,李某約來追求尹某未果且已經(jīng)辭職的同事孫某,稱尹某向經(jīng)理告發(fā)其三人在山莊吃飯、拿煙、洗桑拿沒有付錢,致其被山莊開除,并講尹某非但不同意孫某的追求反而罵孫某傻,孫某聽后十分氣惱。于是,三人預(yù)謀強行將尹某帶到山下旅館關(guān)押兩天,孫某揚言要在尹某身上留下“記號”。
進入房間后,孫某邊毆打邊欲強行帶尹某下山,并撕扯尹某的睡衣,致尹某胸部裸露。與尹某相鄰而睡的吳金艷見狀急忙下床勸阻,但孫某不但沒有停手反而轉(zhuǎn)身對吳金艷大打出手,并一把扯開她的睡衣,致吳胸部裸露。此時,恐懼的吳金艷不知所措,她順手拿起放在床頭柜上的水果刀,向?qū)O某胡亂比劃著,孫某在胳膊上挨了一刀后和張某都從門口退了出去。但是,站在門邊的李某卻沒有就此離去,他從窗下的柜子上拿起一把銀灰色、手掌大小的鐵鎖,向吳金艷身上砸去;艁y中,吳金艷下意識地向李某刺了一刀,正好刺中李某的左胸。李當即倒地。吳金艷見李某倒地,隨即跑出宿舍給飯店經(jīng)理打電話。李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經(jīng)孫某報案,公安機關(guān)于當日凌晨4時30分在案發(fā)地點將吳金艷抓獲歸案。檢察機關(guān)認為,吳金艷無視國法,因瑣事故意傷害公民身體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吳金艷定罪量刑。而附帶民事原告人李某的父母同時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要求吳金艷賠償喪葬費、撫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22.7萬元。
殺人、犯罪、賠償,這些問題始終充斥著吳金艷在看守所中的生活。只有小學(xué)文化程度的她,根本沒有想過自己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zhì),更談不上什么是正當防衛(wèi)了,有的只是無助。
此時,吳金艷遠在老家的父母也慌了手腳,他們想不到那么老實的孩子能去故意傷人。2004年7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宣告吳金艷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附帶民事原告人不服并提出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金艷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權(quán)利免受孫、李、張三人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而持刀逼退孫某;在李某對其舉鎖欲砸之時,面對將要嚴重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而持刀刺向李某身體,屬于具有無限防衛(wèi)權(quán)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其行為雖致李某死亡,但并未超過必要限度,不應(yīng)負刑事責任。被告人吳金艷亦不應(yīng)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檢察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吳金艷持刀致死李某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告人吳金艷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防衛(wèi)意圖明顯,防衛(wèi)對象正確。
當法官宣讀完維持原判的裁定書后,吳金艷和她的母親激動地獻上了一面錦旗,上面寫著“公正執(zhí)法、為民維權(quán)”。而吳金艷在內(nèi)蒙聘請的律師則說:“感謝首都法院的法官們明察秋毫,是你們讓我們感到什么是文明執(zhí)法、秉公辦案,什么是司法為民!(法制日報/王鋒 馮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