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0日電 據中國銀監會網站消息,近日,根據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剝離過程中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國有商業銀行改制重組剝離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責任追究問題做出規定。
《通知》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應加強內部責任追究工作,建立問責制,加強內部審計和稽核,對貸款發放、管理、處置、剝離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按處理事與處理人結合的原則,嚴肅查處,特別要注意查辦因決策失誤、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形成損失的案件。對不良資產剝離中發現的原貸款發放中的違法違規、瀆職損失等行為,包括違規發放貸款、貸后跟蹤和管理失職、資產保全和處置不當等,以及不良資產剝離中操作不規范、弄虛作假、掩蓋違法違規犯罪行為、隱瞞損失等行為,按不同情形和性質,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從嚴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知》還要求,國有商業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嚴格按交接程序,相互配合做好不良資產剝離和接收工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認真審查交接檔案和資料,及時進行資產保全,防止債權流失;對剝離和處置中發現的涉嫌違規經營問題和違法犯罪案件,應及時通報相關銀行和報告監管部門,并協助銀行和監管部門追查事實真相和責任人,防止一剝了之,防止少數企業借改革之機逃廢債務,切實防范道德風險。
《通知》在責任追究報告制度、責任人任用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確而嚴格的規定。國有商業銀行應及時向各監管部門報告責任追究工作,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責任處理情況。對違規違紀行為,必須在認定責任人后兩周內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在一周內書面向各監管部門報告,并按監管部門的要求選擇典型案例,在國內有一定知名度的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商業銀行已進行處理的責任人,特別是已向社會公布的責任人,國有商業銀行應視情節輕重,限制內部任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將視情節輕重,要求各金融機構在一定時間內給予任職或錄用限制,或對責任人繼續任職或錄用的金融機構予以重點檢查,以防范風險。
《通知》規定,國有商業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貸款發放、管理、處置、剝離過程中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不追查、不處理、或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將依照有關法規給予嚴厲處罰,并向社會公開曝光。
《通知》要求有關銀行將此次不良資產剝離過程中的責任落實、責任追究等具體情況逐筆上報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國有商業銀行1999年至2000年期間剝離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責任追究問題也適用本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