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8日電 今天的檢察日報·廉政周刊刊登文章說,在現階段,職務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采取措施防止或盡量減少其犯罪行為的發生,則是有可能的。
進一步規范和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當前應注意防止五種傾向:
防止跳獨腳舞。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承擔著對職務犯罪的偵查任務,對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以及工作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有比較準確把握,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但這并不等于說檢察機關就應該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惟一主體。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其他的黨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群眾組織等均負有責任,單純依靠一兩個部門開展預防,其預防面是有限的,預防力度是蒼白的,效果是微弱的。
防止單打一。傳統的預防觀認為,打擊是對職務犯罪最好的控制與預防。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職務犯罪的發案率并未因嚴厲的政策而減少,相反呈上升趨勢。因此對此類犯罪,打擊是治標之舉,預防才是治本之策。例如通過建立社會預防網絡,對“高危人群”進行重點預防,改變過去的“要我防”為現在的“我要防”。同時加大宣傳力度,讓越來越多的人關心、支持進而積極參與到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來。如果預防工作做扎實了,就能減少職務犯罪發生的機會,既可挽救一批人又節約了司法成本。
防止局限性。注意防止將職務犯罪預防對象局限于具有犯罪危險的行為人,堅持預防對象面向全體工作人員。預防對象應包括尚處于守法狀態的全體國家工作人員。
防止重“貪”輕“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貪利”性職務犯罪為社會輿論所關注,對此類犯罪舉報的多,查處的也多。然而“瀆職”性職務犯罪與“貪利”性職務犯罪在危害結果上有過之而無不及,“瀆職”性職務犯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其所造成的影響與后果,是用金錢無法挽回的。因此,有必要向人民群眾廣泛宣傳瀆職犯罪概念和特征、危害及處罰規定,發動群眾支持和參與預防“瀆職”性犯罪工作。
防止“重私輕公”。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自然人職務犯罪,職能部門立案查處的要比法人犯罪多得多,但這并不等于單位犯罪就少。事實上,單位犯罪所造成的損失和后果往往非常嚴重,只不過單位內部成員在執行公務中實施的犯罪行為,往往披著單位集體決定的“合法”外衣,容易被人忽視。因此,既要注意預防自然人的職務犯罪,也要注意預防人們尚不太注意的單位職務犯罪。(黃樹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