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4日電 最近一期《瞭望》新聞周刊載文稱,中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文章稱,由諱言監督,到提出“用支持代替監督”的羞羞答答的監督,再到基本上敢于理直氣壯地開展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對“一府兩院”(即政府和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橡皮圖章”的形象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監督工作的增強,是50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呈現出的一個顯著特點。數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組成后,都提出要認真履行人民和憲法賦予的職能,把監督工作放在與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并在監督工作方面進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贊同。
文章中寫到,目前,全國人大已逐步完善并形成的八個具體監督制度,約束權力、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
這八個具體監督制度包括:修改、監督憲法制度;檢查監督法律實施情況制度;聽取、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制度;審查和批準政府計劃、預算制度;受理申訴、控告、檢舉制度;詢問和質詢制度;特定問題調查制度;罷免和撤職制度。
文章稱,憲法最新修訂后,人大具體監督制度的日臻完備,有利于各級人大貫徹執行,有力地促進了人大監督工作的開展。(于濱、楊柳、王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