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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廣東省人大采納了人大代表的建議規定,要求各級政府在給公務員加薪時,首先應該進行聽證并報人大常委會審批。這一規定體現了這樣的原則,政府不能隨心所欲地給自己漲工資
本刊評論員/秋風
政府官員的工資,總是引人注目的話題。因為,他們的工資收入來自公共資金,而官員自己就掌握著分配公共資金的權力。因此,它給自己發多少工資、如何決定工資標準,能否持平公正,是人們判斷一個政府是否建立了法治的公共財政框架的試金石。
從這個角度看,目前若干地方嘗試的公務員收入透明化改革方案,是值得肯定的。
這些年來,我們看到一種奇怪的現象:一方面,政府官員不斷抱怨說,公務員的工資太低,不能吸納精英人才。有些學者更分析說,官員收入過低導致某些官員心理失衡,客觀上誘發了腐敗,因此要學習新加坡和香港,實行“高薪養廉”政策。
然而,另一方面,進入政府機關成為公務員,一直是各路求職者的熱門選擇。這說明,至少在報考者心目中,公務員的實際收入其實是比較高的。目前的改革已經將這一事實呈現在人們面前。各地“透明”后的公務員工資水平,超出了原來外界的揣摸。而正如眾所周知的那樣,此前公務員收入的大部分,來自所謂的“灰色收入”。
現在的改革,等于合并了公務員的所有貨幣收入,使公務員的每一分錢,都來自于合法的財政支出。這樣,也就順理成章地拉平了不同部門間的收入差異。
這一改革使灰色收入也公之光天化日之下,為納稅人所知曉。這一點,對于建立法治的公共財政制度是至關重要的。以前的工資制度,是一個財務上的迷魂陣。民眾及民眾的代表很難從預算上予以監督。只有當公務員的所有收入都由財政部門統一支出時,納稅人及其代表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
同時,公務員收入完全透明,也有益于建設責任政府。納稅人繳納了稅款,雇傭了官員和公務員為他們提供公共服務,就有理由知道,公務員究竟拿了多少錢,據此,才可以更加理直氣壯地要求公務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重要的是,它是從制度上杜絕“實權”部門利用權力尋租的第一步。目前實際收入較高的部門,都是那些擁有“實權”的部門,權力給這些部門帶來了大小不等的尋租機會,其高得異乎尋常的實際收入,就是來自于這些權力租金。這些收入是靠權力獲得的,也可以被視為一種“稅”,但卻不是直接來自合法的財政撥款。
相對于每天所發生經濟活動總量,這筆租金的數額也許并不很大,但它卻會嚴重擾亂市場和社會秩序,導致民眾對社會公正、公平、進而對政府的治理本身喪失信心和尊重。因此,一個明智的政府,必須杜絕權力尋租。將公務員收入集中于公共財政掌握之下,可以使部門的權力與其工作人員的收入絕緣,從而可以消除、起碼是弱化某些部門濫用權力尋租的積極性。當然,僅此是不足以完全遏制權力尋租的,尤其是官員個人的尋租。
當然,盡管公務員工資改革方向值得肯定,但仍會引起爭議。一個普通民眾最有可能提出的疑惑是,公務員的工資標準是否合理?從目前公布出來的標準看,公務員的工資收入相當高,民眾能否會接受這個標準?有關部門遲遲沒有向社會公布該標準,可能不乏這方面的顧慮。
從理論上說,公務員收入應當多高,并無一定之規。西方大多數國家的治國理念更傾向于追求民主和平等的價值,公務員的收入確實僅居中等水平。比如,美國總統、大法官、部長、將軍們的年薪,比起大中型企業的高級管理層要差很遠。但新加坡和我國的香港奉行以高薪水吸納社會精英進入行政部門并保持其廉潔奉公的政策,公務員的收入在社會各個職業中則比較高。但不管怎樣,其公務員的薪俸,都合乎本國的憲制精神,也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得到民眾的認同。由此體現了現代政府的基本原則:政府工作人員的薪俸,是由人民發給的,而不是官員自己可以決定的。
因此,程序才是最重要的:由誰、通過什么樣的程序來確定政府官員的薪俸標準?公共財政的核心內容是,政府花出的每分錢,都需要得到納稅人或其代表的同意;而文明政府的一個指標是,政府不能自己隨心所欲地給自己漲工資。
在目前的體制下,公務員的薪俸標準應當由相應一級的人大或其常委會進行審議并予以批準。不管人事部門,還是財政部門,或者是整個行政部門,都只有建議之權,而沒有決定之權。唯有嚴格按照這樣的程序所確定的公務員薪俸標準,才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民眾也會更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