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6日電 昨日,安徽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定遠縣兩位原任副縣長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張作文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沒收其犯罪所得人民幣16.9萬元。判處趙發美有期徒刑12年,并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沒收其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
據江淮晨報報道,張作文原系定遠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曾任定遠縣建設局局長、定遠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等職。1995年至2003年,張作文在任定遠縣建設局局長、定遠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魯某某等26人34次賄賂,共計人民幣16.9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已構成受賄罪。由于張提供了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為立功,且案發前主動退款于請托人10.6萬元,案發后全部退贓,依法可減輕處罰,遂依據相關法律作出上述判決。
另外,經法院查明,1998年初,時任定遠縣副縣長的趙發美在擔任安徽省合徐高速公路定遠指揮部副指揮后,應定遠縣城鄉建安公司項目經理王某某請托,于1999年5月將合徐高速公路定遠段線外工程交給王某某承建。工程施工期間以及完工后,王某某先后4次送給趙發美人民幣3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趙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已構成受賄罪。由于庭審中趙認罪態度好,且全部退還了贓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遂依據相關法律作出上述判決。(李紅、馬正由、黃寧川、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