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6日電 成都晚報消息,四川省政府近日制定并發布的《四川省關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將于6月1日起施行。按“規定”,凡在四川省重特大安全事故中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負有領導責任的政府或政府部門相應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將受到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規定強調,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迅速組織救助并按程序、時限立即逐級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否則,將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