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7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4月16日,備受人們關注的七歲幼女輸血感染艾滋病一案二審宣判,經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小女孩任晶晶獲賠77萬余元。
任晶晶出生于1995年11月24日,1996年1月3日因重癥肺炎在鄭州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1月5日在醫院輸了血,10天后出院。因身體出現異常癥狀,2001年經過檢測,任晶晶已經感染上了艾滋病。任晶晶遂以在兒童醫院輸血感染艾滋病為由起訴到法院,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血液中心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兒童醫院和血液中心簽訂的《采供血合同》,兒童醫院用血只能由血液中心提供。根據任晶晶的住院病歷顯示及相關證據表明,任晶晶所輸血漿系當日取自血液中心,血液中心未向法院提供該獻血人員的具體身體情況,又不能提交其他原始的血液化驗單據,故對血液中心稱其向醫院提供的均是經檢驗合格的血制品理由,不予采信。
任晶晶發現感染上艾滋病時,年齡尚不滿6周歲,且經過法院委托鑒定,其父母均未感染艾滋病毒,故可排除任晶晶因其他途徑感染病毒的可能。綜上所述,應認定任晶晶感染的艾滋病毒是因在兒童醫院輸入血液中心提供的血制品所致,因血液中心是負責采供血的機構,負有采集健康血液的注意義務,在本案中血液中心不能提供其供給兒童醫院的血制品是經檢驗合格的有效證據,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兒童醫院對任晶晶使用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制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且無過錯,不應對血液制品是否存在瑕疵承擔責任,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因任晶晶年紀尚幼,且所患病情嚴重,法院判決河南省紅十字血液中心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98376.35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任晶晶不服,認為自己在住院期間輸血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兒童醫院和血液中心均有過錯,遂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醫院和血液中心賠償醫療、護理費等費用共計1999999元,并申請對其繼續治療費進行司法鑒定。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同,但根據司法鑒定,任晶晶的疾病目前尚不能治愈,每年所需醫療費45000元,對其訴請15年的繼續治療費675000元應予支持。遂依法判決維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河南省紅十字血液中心賠償98376.35元的裁定。另外二審判決血液中心賠償任晶晶15年的繼續治療費675000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129000元,以第一次支付的時間起算,以后每間隔三年支付一次,每次129000元。(作者:黨玉紅周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