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晚,國親聯盟“總統候選人”連戰表示,將提出“選舉無效之訴”,并要求查封票箱。那么,什么是“選舉無效”呢?
選舉無效
按照臺灣地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102條規定,所謂“選舉無效”之訴是指:“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投票結果公告日起15日內,以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選舉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03條規定,“選舉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無效,并定期重行選舉”。
當選無效
所謂“選罷法”第104條規定,“當選者若有當選票數不實,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時,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前述的選舉或當選無效,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管轄”。“選罷法”還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如已就職,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原當選人就職后職務上之行為”。“中選會”在當選無效確定后,將重新審定當選人名單,審定結果,若有應當選而未公告的情形,將重新公告當選人,并撤銷原當選人公告。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公告的當選人,出任期限是到原當選人任期屆滿日止,亦即4年任期,是原任與新任當選人一起算,若法院判決確定時限愈久(一審最長6個月,因此全案二審確定,最長可達1年),則新當選人的任期將愈短。
至于查封票箱,則是一種證據保存的行為,提出者必須向票箱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請。過去也曾出現過查封票箱的事,但都是一地區的選舉(如“立委”選舉所在縣市)要求查封,因此只涉及當地法院,這次泛藍陣營提出查封全臺各地票箱的要求,在臺灣還是頭一次。
資料來源:摘自《臺灣周刊》2004年第11期作者: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