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日電 據信息時報報道,由廣州市民政局、公安局、衛生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發布的《關于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通告》4月1日正式施行。
在該通告中,廣州市首次規定,在市區內主、次干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機關、學校、領事館區、旅游景點等八大類地區進行乞討、露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由城管綜合執法人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通告》還加大了對流浪乞討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不聽勸阻,執意在機關、學校、醫院、車站、碼頭、機場、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外國領事館區、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露宿,影響市容衛生,或在上述公共場所強索強討,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進入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乞討妨礙交通管理秩序的;偷竊、騙取、搶奪、敲詐公私財物的;拐賣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拐騙、租借兒童,壓榨少年兒童乞討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組織、參與帶有黑社會性質的乞討團伙等違法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公安、城管執法人員依照《通告》執行職務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要求各級民政、衛生部門應當落實和完善各項措施,及時、規范地救助、救治流浪乞討人員,保障其合法權益。對無法找到其親屬、所在單位或其親屬、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應通知其戶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門接回。(王麗鳳、吳璇、文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