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9日電 中共中央最近頒布的《黨紀處分條例》是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據中央紀委負責人接受新華社采訪時的介紹,《黨紀處分條例》與“試行條例”相比,其創新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據介紹,《黨紀處分條例》保留了“試行條例”關于“總則”、“分則”和“附則”三編的總體框架,將“試行條例”十三章修訂為十五章和附則:一是在“總則”中將“試行條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為《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章,即“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在“總則”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規定”。二是在“分則”中增加了“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作為第八、九、十、十一章。同時,對“試行條例”第九章“經濟類錯誤”進行了分解,其內容分門別類納入有關章。三是在“附則”將“試行條例”第十三章章名刪去,主要條款納入“總則”第五章。
原“試行條例”分三編,十三章,共一百七十二條;現《黨紀處分條例》分三編,十五章和附則,共一百七十八條。其中,對“試行條例”有關條文保留了三十八條;對有關條文修改、調整形成了九十六條;對“試行條例”有關條文不再寫入的有七條;適應新情況增加了四十四條。
《黨紀處分條例》與“試行條例”相比,其創新主要體現為:
一是順應時代的要求,明確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并規定對于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是違紀行為,以保證中國共產黨努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規定貫徹實施黨紀處分應當遵循寬嚴相濟的精神,做到查防并舉、預防為主,保證對違紀案件的處理規定作到寬要寬得恰當、嚴要嚴得適度,更具有現實可行性。
三是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規定對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更好地維護了黨的良好形象。
四是注重加強各職能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協調配合,提高辦案效率。《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對于由有關職能部門先行查辦的案件,黨組織可以根據有關處理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黨員作出相應的黨紀處理,以切實尊重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決或者決定。
五是嚴格規范黨紀處分決定的執行程序,有效解決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出現黨紀處分決定不落實或者難以落實的問題,切實維護黨紀處分決定的嚴肅性,《黨紀處分條例》對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期限、方式和應當辦理的相關手續等事項,以及對不按規定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行為如何追究責任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六是為保證黨的紀律的統一,規范《黨紀處分條例》與涉及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的關系,明確規定《黨紀處分條例》的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對于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中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七是為了與國家法律規定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保持一致,對于黨員在《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前違紀行為的處理,《黨紀處分條例》借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明確提出:“本條例發布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