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張耕在今日出版的《人民日報》上撰文稱,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點工作從去年10月啟動以來,取得了明顯成效。
文章認為,應當從五個方面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
首先,要在提高認識上進一步深化。一定要認識到,建立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執法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檢察工作主題的重要舉措;是憲法精神的重要體現,是在訴訟領域體現人民意志的好形式;是強化外部監督,實現外部監督與內部制約相結合,使檢察機關做到公正執法的重要保障;是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進一步改變檢察機關作風的重要舉措;是密切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在全社會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徑;是推動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完善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重要舉措。同時,對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要在加強領導和指導上進一步深化。前一段試點工作的實踐已經證明,加強領導和指導是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保障,在繼續深化試點工作中仍然要堅持這樣做。一是要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各級試點院主要領導要把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點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放到重要議事日程,負總責,親自抓;各試點院要為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基本的保障;要進一步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二是要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具體的業務指導。上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下級檢察機關的指導;上級檢察機關的業務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三是檢察機關要共同關心這項改革,關心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特別是檢察機關的領導同志要善于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組成合力,攻堅克難,將試點工作不斷引向深入。
第三,要在工作的規范化上進一步深化。一是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這是實現試點工作規范化的前提。要嚴格按照高檢院《規定》的要求選好人民監督員;嚴格掌握監督案件的范圍;要把試行《規定》中的要求,逐項落到實處。二是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各項規定和制度。三是要注意推動立法工作的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建立在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中是有原則要求的。要積極進行調查研究,緊緊抓住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機遇,爭取把建立人民監督員制度寫入相關法律,為這項制度的完善提供具體而有力的法律支撐。
第四,要在調查研究上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建立是一項改革,是一項創新,對試點中出現的突出問題要進行專題研究,寫出有分析、有措施的調研報告,為推進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參考。
第五,要在理論研究上進一步深化。試點工作中涉及到的很多問題需要從理論上加以探討,尋求理論的支持。高檢院和各個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試點工作出現的理論問題加以歸納,列成專題,逐一研究,要認真組織包括科研教學單位專家、學者在內的各種有生力量,組成課題組,全力攻關,爭取盡快拿出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