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2日電 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立法會已收到政府提交的《規范娛樂場幸運博彩及其它方式的博彩范圍內的博彩或投注信貸業務》法案,現正進行咨詢。法案建議:“提供博彩或投注信貸,僅于信貸實體將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的博彩用籌碼的擁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但就該移轉并無實時以現款作出支付的情況下成立”。至于需否訂立籌碼買賣合同,法案無強制規定。
報道指,澳門當局在陳述提案理由表示,對于博彩及投注信貸的提供,僅以最基本的強行性內容作出規范,從而容許行使合同自由,以選擇具體的法律行為類型,包括有名類型或無名類型、法定類型或非法定類型。也就是說,信貸實體向借貸方借出籌碼,不論是以何種合同作為憑證,抑或沒有合同憑證,都構成博彩或投注的信貸。
至于何謂“現款”,法案定出一個含意廣泛的概念,它以民法所下定義為出發點,進而涵蓋傳統上或今時今日在法律交易中已被認受為高償付能力支付工作的實際存在的方式(見列表)。當局強調,如以法案羅列的現款方式實時就籌碼的移轉作出了支付,就不存在信貸的提供。
法案規定了須按專屬制度從事提供博彩或投注信貸業務,即僅容許博彩經營人(賭牌公司、獲轉批給公司)及博彩中介人從事有關業務。因上述經營人及博彩中介人是在從事博彩或投注信貸業務方面最直接地有利害關系的實體。此外,在應否提供信貸予某人的問題上,上述經營人及博彩中介原則上亦最具條件作出準確評估,從而避免將博彩或投注信貸提供予病態博彩者或不具備資源以償付信貸交易所生債務的博彩者。
明文規定債務淵源
另一方面,為免在收回博彩或投注信貸業務所生債務方面出現困難,尤其當債務是在澳門以外地方收回時出現困難(某些管轄區域通常以公共秩序保留為由而主張博彩及投注合同僅具自然債務的效力),故明文規定提供博彩或投注信貸構成法定債務的淵源。
信貸實體不得透過他人或其它實體從事博彩或投注業務。旨在將信貸實體的資格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義移轉予第三人的行為或合同,均屬無效。然而,亦容許信貸實體采用有代理權的委任合同或有代理權的代辦商合同,透過賭牌公司的管理公司及博彩中介人,以信貸實體的名義并為其利益而就信貸業務訂立合同。當局認為,這樣,經營人便絕不能將本身的法律地位移轉或與其它實體分享信貸實體的資格,而僅容許其它實體在透過代理關系產生的有限范圍內,以信貸實體的名義并為其利益而在法律保留了信貸實體的專屬業務范圍內作出行為。
信貸代理權須許可
當局續指出,鑒于博彩中介人在招攬及接觸博彩者、經營者的顧客方面擔當重要角色,上述處理提供了協調參與經營各方的利益的解決方:博彩中介人可作為信貸實體直接提供信貸;另一方面,博彩中介人亦可作為信貸實體的受任人或代辦商間接提供信貸。
然而,信貸實體代理權,須經政府逐一許可,且有關信貸實體應在博彩監察協調局為本身的代理實體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