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勝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浙江省政府日前下發《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門取消自行設定的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之外,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同時建立聽政責任追究等制度,進行“一次政府的自我革命”。(1月31日北京青年報)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是我國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也是建立現代政府和推進民主進程的一項有力舉措。稱之為“一次政府的自我革命”,確實恰如其分。在《行政許可法》生效前夕,浙江省政府專門就該法的貫徹實施做出安排,也足見政府變革自身的主動性。但是,在充分肯定其良好動機之余,筆者忍不住要問:政府是否有必要、是否有權力為法律的實施專門出臺政令?
解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很明顯可以發現,《通知》所要求的,都是《行政許可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通知》要求取消自行設定的項目,在該法第二章《行政許可的設定》中已有充分表述。至于建立聽證責任追究等多項制度,在該法第三章《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第四章《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中更是規定明明白白。至于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費、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幾乎是第五章《行政許可的費用》的原話。一句話,這份通知可以說是《行政許可法》的重復或者說翻版。
把法律中已有的內容再以政令的形式重新出臺,其弊端至少有三:
其一,造成制度建設的重復和浪費。將法律條文搬入政令,不可避免會使政府陷入文牘主義,使制度多如牛毛。
其二,導致法律和政令混淆不清。法律是體現人民意志的,政令推進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搞好市場監管和經濟調節的行政規章,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其三,表明政府角色定位不準。法律的權威應大于行政規章,法律不僅約束公民的行為,也是政府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政府將法律政令化,容易造成政府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假相。
法律一旦出臺就對之政令化,其背后的思維模式值得深思。其實,這種現象絕不僅僅局限于《行政許可法》這部法律。就在前不久,廣東省紀委、省監察廳就聯合發布了《關于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環境保護法》對違法處理已經規定得比較詳細,為什么還要用政令的形式再次對違反這部法律做出規定?結合各地因行政權力大量介入造成的法院執行難現象,我們或許能夠明白一點“奧妙”———法律要顯示威力,必須依靠政令“保駕護航”。
法律沒有政令威力大,這是一種不正常的現象。對法律政令化,實質是為“法治”打上“人治”的烙印。依法行政是建立現代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只有遵守法律的義務,沒有將法律政令化的權力。如果法律本身規定得比較宏觀,可以由人大常委會制訂實施細則,而無須政府介入。將一切行政權力自覺約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這才是真正的政府自身革命。(來源:《中華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