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建設部等五部門近日下發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明確,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
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辦法指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辦法提出,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于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對于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孫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