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9日電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頒布《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官方新華社今天播發了這個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已經2004年1月7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
條例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條例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條例共二十四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