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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黨內三權分立的基礎和前提是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其關鍵要設立常設機關,這樣黨代會常設機構就能夠在黨代會閉會期間,替代黨代會成為最高決策和最高監督機關
文/王貴秀(中共中央黨校教授)
總體來講,雅安此次黨內改革的設想、方案設計、實施思路都非常好,符合黨內民主的發展方向,體現了大膽改革,勇于創新的精神。具體來說有以下三點可取之處:
第一,整個方案力求在黨內進行合理分權,將決策權、監督權和執行權分離,在理論上是符合分權制衡的原則。這也同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的思路相符合。第二,這個方案的設計和實施有很好的現實針對性,實際上是觸及到了黨內長期存在的實質性問題,即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此前的許多改革措施盡管影響面很大,但還是回避這個實質性的問題,雅安改革為后續改革打下了一個比較好的平臺 單項改革一定要對后面的改革起到推動作用,而不是設置障礙,否則就違背了改革的初衷。第三,此次改革的具體做法切實可行,具有推廣的價值。比較重要的基礎是它與現行體制和黨章的原則是基本相容的。另外它還有其它一些改革措施相互配套,比如實行代表大會的年會制,設立黨內的決策咨詢委員會等等。
當然,這其中還有許多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是監督委員會和紀委的關系問題。我們知道紀委是黨內的專門監督機關,它不同于代表大會擁有的一般監督權,只能履行代表大會賦予它的監督職能。而雅安改革選舉出的監督委員會同樣也是履行專門監督權,盡管在具體方案中規定了監督委員會和紀委的之間怎么劃分職能,但在實踐中很難劃得清楚,職能容易交叉重疊,關系不好處理。
第二個問題是各機構之間的相互關系問題。黨的代表大會選舉了全委會,又選舉了紀委,同時又選舉了監督委員會,再加上全委會選出的常委會,這樣同一種權力由不同的機構行使,就顯得疊床架屋,機構龐雜。從權力的來源上看,代表大會是最高的決策和監督機構,只有它的常設機構才能擁有決策權,全委會和常委會在機構性質上類似,應該只擁有執行權。目前雅安模式是使全委會變成決策機關,常委會成為執行機關,由于常委會是全委會選舉產生的,兩者很難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第三個問題是書記如何被監督的問題。按照黨在地方的構架,黨代會選出全委會,全委會選出常委會和書記。這樣,在黨代會和全委會閉會期間,其決策權和執行權容易集中在常委會甚至書記身上。由于書記是全委會選舉產生的,不需要對常委會負責,因此,“一把手”無人監督的根源還是沒有改變。
我認為,實行黨內三權分立的基礎和前提是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其關鍵是要設立常設機關,就像人大設立常委會一樣,這樣黨代會常設機構能夠在黨代會閉會期間,替代黨代會成為最高決策和最高監督機關。
有些地方實行了黨代會年會制,這個思路是朝著黨代會常設制的方向發展,但是作為組織載體的機構還是不存在,所以只能稱作代表常任制不是代表大會常任制。只有機構存在才能有決策權力。
黨內三權分立理想的構架應該是,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一直存在到下次大會開幕,由它行使決策權;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委會(也可以稱作執行委員會),全委會只有執行權,執行代表大會和常設委員會的決議,無權決定重大問題;代表大會選舉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者叫做監察委員會,實行專門監督權。這樣,執行權、決策權和專門監督權就可以真正做到相互分立,相互制約。(本刊記者/孫展采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