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并注明摘自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周刊》。)
在政治運作中,似乎可以套用托爾斯泰的一句話:良好的政治都是一樣的,不良的政治則是各式各樣的。任何良制都具有一定的理性基礎,都有其深刻的內在邏輯。創新固然重要,但必須深究創新背后的邏輯,這樣,所創之政才可能不僅是“新政”,而且是“良政”
最近幾年,隨著中國政治的日益公開化,有關官員問責制的提法不斷見諸報端。不少地方甚至出臺條例,發布文件,推行官員問責制。這一政治改革的創新舉措若能以制度化、程序化、理性化的方式漸進推行,必當對中國政治的民主化有積極作用。然而,如果不深究問責制度之內在邏輯、制度結構以及可能產生的利弊而倉促實行,甚或將推行問責制僅僅作為有利于宣傳和提升政府形象的舉措,則可能未見其利,先見其弊。
官員問責制乃是西方政治的產物,它所體現的是所謂“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的原則。一提責任政府,人們首先的反應是一個有責任心的政府,對人民利益負責的政府。從廣義上說,這種理解并不為錯。但當我們討論官員問責時,責任政府有其較為狹窄、較為確切的含義。
從學理上說,責任政府有兩個基本內涵,一是在道義層面上的責任政府,二是作為憲政制度的責任政府。
在道義層面上的責任政府所體現的是政治民主與政治公開的原則,有人把這種責任政府表述為政府應該對人民有所交待(accountable)的原則:它不僅要求政府考慮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而且要求政府對人民解釋、說明其決策的目的、依據及結果;人民可以經由大眾媒體或其他途徑對政府施政提出批評,政府必須對人民反應強烈的意見作出說明,解釋其接納或不接納人們批評的理由;政府施政的結果需接受人民的評估,以體現對人民負責的精神。
這種對人民“交待的”“責任”政府不同于獨裁、傲慢的政府。獨裁政府的基本特征是統治者有絕對權力與專斷意志,其行為與決策不必以大眾的意見為依歸,他可以我行我素,獨斷政綱。政府作何種決定、基于何種理由、會有什么樣的后果,它都拒絕向人民做出解釋。當政府的某些政策或行為招致輿論強烈質疑或批評時,政府或者傲慢地拒絕解釋,或者專橫地壓制批評。
如果在這個意義上談論責任政府,那么,毫無疑問,責任政府體現了民主政府的基本施政原則與行為方式,代表了政治改革的方向,必須大力倡導之。
除了道義層面上的責任政府外,還有作為一種憲政制度的責任政府,其最典型的形式是英國式的責任內閣制。其基本出發點是議會主權,政府向議會負責。在這種制度下,政府的組成需經議會同意,政府的重大政策需由議會通過,政府成員對施政不當及違法行為需承擔責任,包括政府的部分閣員甚至全部閣員在無法得到議會信任時辭職。與責任政府制相異的是美國式的總統制。在這種制度下,總統、國會與法院實行分權與制衡原則,政府的政治官員雖在任命時需經議會批準,但其施政只對總統負責,而無須對國會負責,其進退亦以元首的信任為依歸,而不以國會信任與否為轉移。
我國政治制度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理論上具有責任政府之框架。但遺憾的是,在實踐中,黨政權力獨大,人大的最高權力得不到體現。行政官員的任命、行政部門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負責”。人大對行政官員的失職與違法行為也很難真正追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提出所謂的官員問責制,在本質上是追求憲政的目標,恪守憲法的程序。
如果這樣理解問題,那么,很顯然,目前倡導責任政府或官員問責制的關鍵不在于提出口號與原則,而在于建立健全制度與程序,以法律或條例的方式規定何種官員所負何責,誰來問責,何人依何種程序判定官員失責,失責官員當受何種處分。只有當具備了這些程序時,問責制才可能是一種有意義的制度建設。否則,所謂問責制就可能成為一種隨意性極強的擺設,甚至是平添某種政治不確定性的弊政。
判斷一個政治體制優劣有諸多標準,其中之一就是制度化與程序化的程度。制度化產生可預期性。一套制度化的官員問責制會使大眾對官員的行為有某種預期,也使官員對自己施政行為可能給自己帶來的后果有某種預期。這種預期會促使官員努力奮進。
而缺乏制度化、程序化的官員問責制僅僅在官員頭上高懸了一把隨意的利劍。這把劍可能會使官員謹慎,但決不會使其奮進。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2003年第37期,作者: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李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