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7日電 高雄市長謝長廷自訴臺灣《聯合報》發行人王效蘭等4人誹謗案,高雄“地方法院”26日下午宣判,法院認為,《聯合報》兩篇社論是以善意發表言論,而且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判決聯合報發行人王效蘭等4人無罪。同時駁回謝長廷附帶請求10億元新臺幣的民事賠償。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謝長廷針對該報今年1月8日及4月9日兩篇社論,指其中文字分別影射或直接指摘他介入高雄市“議長”賄選案或干涉司法,認為被告4人均涉加重誹謗罪,而在4月間向高雄“地院”提起自訴。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聯合報的評論符合相關規定,是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于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法官并表示,刑事判決無罪,附帶民事賠償自然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