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3日電 今后浙江省公安系統的警務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刑訊逼供者,無論致人重傷或是輕傷,直接參與的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訊逼供的官員均一律開除。
據新華社報道,近期出臺實施的《浙江公安民警刑訊逼供行為的處理辦法》規定,除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外,如有致人重傷和輕傷的:對直接參與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訊逼供的領導均予以開除處分。對辦案單位的當班領導和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以及主要負責人,則分別予以行政降級和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分別予以撤職和降級處分。對縣(市、區)公安局主管副局長和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分別予以行政記過和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分別予以行政降級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如果協警等非警務人員有毆打、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留置盤問或者被傳喚(拘傳)等人員的行為,處理辦法規定,若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民警予以辭退;尚未構成犯罪的則予以行政記大過處分,同時,有關辦案單位或發案單位的領導和主要負責人要一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如果刑訊逼供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者在查處中包庇袒護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辦法還根據不同情節,制定了紀律處分的具體規定。
處理辦法還明確規定,縣(市、區)公安機關當年發生兩起致人輕傷以上且情節惡劣的刑訊逼供案件,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因刑訊逼供而造成冤假錯案或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公安局主要領導應當引咎辭職或予以免職。(來源:新華社,記者:謝云挺)